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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2024-04-03 09:02:43 来源:巢湖市发改委 作者: 【 】 浏览:0次 评论:0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暂行办法》(皖价服〔2007〕207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皖税发〔2021〕31号)和《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发改商价〔2023〕1081号)和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镇、中庙街道)总体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居住人口(包括暂住户)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排污者付费”的原则。在本市城市(镇、中庙街道)总体规划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由市城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市税务部门组织协调,并负责具体实施;市财政、城管、供水公司等部门、单位,按各自职能做好代征代收工作;市发改部门负责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合肥发改、住建部门备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科目进行征收管理。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标准及代征部门:
  (一)居民按居民生活用水的用水量计价征收,每吨水0.3元,随水费同时征收(城镇规划建成区以外暂不随水费征收)。由市供水企业代征。
  (二)建筑业、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按不含税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3‰征收。有兼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主营所属行业划分。由市税务部门征收。
  (三)市级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属财政供给的单位,按每人每年22元征收。由市财政部门代征。
  (四)中央、省属和合肥市属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单位,驻巢部队,制造业、批发业、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及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等行业和单位按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年22元征收。
  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按每人每学期2元征收。
  交通运输业(客运)按座位数,每座位每月0.5元征收。
  集贸市场、个体经营者按占地经营2平方米为一个收费单位,每一个收费单位按每月3元征收,不足2平方米的按照2平方米征收。餐饮摊群点按每摊位每月3元征收。
  除本条(一)(二)(三)(四)项列举的行业和收费标准外,凡在巢湖市从事经营活动产生垃圾的行业和单位一律按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按每人每年22元征收。
  以上行业和单位由市、镇街城管部门代征。市城管部门按《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巢政办〔2016〕27号)组织代征。
  (五)逐步建立有利于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另行制定。
  第七条低保户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后,采取货币化直补的方式,每户每月3元,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到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按季度随低保金发放,从征收的垃圾处理费中列支。
  法律法规规定减免以及国家、省、市给予政策扶持的行业和单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困难的,可报经市政府同意后适当减免。
  第八条 税务部门应与各代征部门签订书面委托代征协议,并按征收额的一定比例支付代征手续费,年征手续费按征收额3%提取;城管部门负责征收的,年征手续费按市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税务部门和各代征代收单位应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量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使用现行合法票据,税务部门按实际收取额每季度解缴一次,代征部门按实际收取额在代征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解缴,资金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催缴管理按照《安徽省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缴工作流程(试行)》(皖税函〔2021〕165号)和《合肥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缴工作流程(试行)》(合税函〔2021〕65号)有关规定执行。对仍不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据《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市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资金使用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发改、财政、税务、城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现行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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