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中发〔2023〕3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精神,全面推进美丽重庆建设,高水平打好全域“治气”攻坚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和美丽重庆建设大会部署,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深化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全面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迭代升级监管体系、治理体系和治污能力,系统推进“治气”攻坚战,全力守护美丽蓝天,有效提升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重点区域包括中心城区、渝西地区全域以及部分区县有关区域,即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全域,以及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长寿区、南川区、綦江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万盛经开区的城市建成区和辖区内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重点场所所在街道(镇)。
到2025年,全市PM2.5浓度下降到31微克/立方米;到2027年,全市PM2.5浓度控制在31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市消除重污染天气。氮氧化物、VOCs完成国家下达的总量减排目标。
二、实施产业产品绿色转型升级行动,推动产业结构优化
(一)推动实施重点行业产业产品绿色转型升级。以“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为重点,推动大气治理、减污降碳、绿色转型、能级提升。推动建设一批国家环保绩效A级、B级企业,开展分级管控。推进环保治理、监测监控、绿色装备等产品设备以旧换新、绿色转型,依法依规淘汰排放、能耗、安全等不达标设备。推动水泥、化工等重点领域用能设备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现能效提升。到2025年,建设环保绩效A级、B级企业150家;到2027年,环保绩效A级、B级企业达300家,累计建成绿色园区35个、绿色工厂420家。
(二)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严禁违规新增钢铁冶炼、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产能,有序引导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大力支持先进材料产品生产和先进生产工艺应用。推动重点区域水泥、玻璃、陶瓷、砖瓦企业整合升级。到2025年,短流程炼钢产量占比保持在15%以上;到2027年,形成3个全国重要的先进材料产业集群。
(三)推动产业集群实施废气治理和升级改造。重点区域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中小微企业大气污染专项整治方案,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严防污染下乡。加快推进汽车摩托车配件、印刷包装、汽修、家具等行业中小微企业规范化发展,鼓励中小微企业开展绿色转型和升级改造。大力推动产业集群采用集中供热、供气设施并使用清洁能源。到2025年,建成集中喷涂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等“绿岛”项目20个;到2027年,建成“绿岛”项目30个。
(四)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以工业涂装、印刷包装和电子等行业为重点,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的数量和比重。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等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到2025年,推动源头替代生产线20条;到2027年,推动源头替代生产线50条。
(五)推动绿色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以节能减排、减污降碳、环境和大气成分监测、超低排放、生产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新能源等领域为重点,支持培育一批具有绿色低碳技术优势和产业竞争力的市场主体。整治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实施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利用行动,推动能源结构优化
(六)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在保障能源供应安全的前提下,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有序减量替代。鼓励引导服役30年以上、供电煤耗300克/千瓦时以上、30万千瓦左右老旧煤电机组及自备电厂“压小上大”、建设超超临界机组。推动川渝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工程、“疆电入渝”工程等项目建设,加大外购电、外购煤力度。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鼓励现有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对支持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予以合理保障。
(七)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挖掘市内清洁能源开发潜力,加快推动两江燃机(二期)、石柱七曜山风电、巫山三溪两坪光伏发电、潼南双江航电枢纽水电站等重大电源项目建设投产。持续增加天然气(页岩气)生产供应,新增天然气(页岩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需求。到2027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力争达到25%,能源结构进一步优化。
(八)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和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依托电厂、大型工业企业开展远距离供热示范,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关停、整合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鼓励工业炉窑改用余热、电能、天然气等。到2025年,推进30台燃煤锅炉“煤改气”、“煤改电”或淘汰工程,全市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
(九)巩固并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巩固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在禁燃区内销售和使用原煤、煤矸石、重油、渣油、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鼓励有条件的场镇、农村地区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到2025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累计达到3350平方公里。
四、实施移动源大气综合治理提升行动,推动交通结构优化
(十)优化调整货客运结构。长江干流主要港口基本实现铁路进港,加快推进涪陵龙头港等重要港口集疏运铁路建设。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等,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加快构建以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为主体的大容量快速客运体系,打造“以轨道交通为骨干,常规公交为主体,多种运输方式为补充”的公共交通体系。到2025年,中心城区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58%;到2027年,铁路及水路货运量明显提升,铁水联运量占比达到15%。
(十一)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加快推动成渝“氢走廊”城际氢能示范通道和“电走廊”项目建设。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新增或更新公务用车原则上使用电动化等新能源汽车(应急等特种车辆除外)。《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重庆地区新增或更新的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环卫车、邮政车、城市物流配送车、铁路货场车辆、机场车辆,以及3吨以下叉车、园林机械使用新能源。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在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等区域推广应用充换电新能源重型卡车,鼓励红岩联线景区旅游大巴电动化。加快城乡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新能源汽车便捷超充行动计划。到2025年,全市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不少于70万辆,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60%,中心城区公交车和巡游出租车纯电动化占比达到40%,建成2000座超级快充站、4000个超级快充桩;到2027年,中心城区公交车和巡游出租车纯电动化占比达到55%。
(十二)强化机动车排放管控。全面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强化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执法。加强对新生产车辆环保达标情况和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新生产柴油货车系族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加强对重型货车的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严厉打击拆除尾气后处理装置、破坏或篡改车载诊断系统等违法行为,每年路检不少于2万辆次。重点区域根据实际划定高排放车辆限行区域,严格实施限行。结合中心城区交通运行实际,优化早晚高峰时段桥隧错峰通行管理,强化污染预警期间交通管控。
(十三)实施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加快淘汰高污染、高耗能的客船和老旧运输船舶。开展公务、旅游观光等船舶电动化改造、岸电智能化改造,船舶靠岸期间依法依规使用岸电,逐步扩大新能源船舶应用。完成7艘“两江游”船舶尾气深度治理。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大力推动老旧铁路机车淘汰,推进铁路场站、民用机场、港口码头、物流园区等绿色化改造和铁路电气化改造。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及铁路机车“冒黑烟”问题,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重庆江北国际机场桥电使用率达到95%;到2027年,船舶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十四)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和推行错峰加油。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天然气和车用尿素等违法行为。持续开展油品质量监管和抽检工作,每年抽检加油站、储油库、企业自备油库不少于1000组。实施错峰加油“惠民”和“治气”双赢行动。到2027年,中心城区参与错峰加油的加油站不低于80%,渝西地区和渝东新城不低于70%,城市建成区达到100%。
五、实施深度治理和精细化管控行动,推动多污染物减排
(十五)实施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实施重点行业提标改造工程,推动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和深度治理。推动企业自备电厂、6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大力推进水泥、钢铁、焦化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以渝西地区为重点,加快推进水泥、玻璃、陶瓷、砖瓦企业深度治理和提标改造,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到2025年,完成50家钢铁、水泥、玻璃等企业深度治理任务;到2027年,完成80家企业深度治理任务。
(十六)强化VOCs全过程控制。实施油库储罐密封性提升改造工程,大力推动重点区域储油库及年销售汽油5000吨以上的加油站安装三级油气回收处理装置。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须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到2025年,完成100家企业VOCs治理提升;到2027年,完成200家企业VOCs治理提升。
六、实施扬尘焚烧油烟等面源治污行动,切实解决扰民问题
(十七)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严格落实控尘“十项规定”,深化施工工地扬尘控制“红黄绿”标志分级管理制度,鼓励重点区域5000平方米以上施工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相关监控平台。规范建筑垃圾(渣土)绿色运输和“冒装撒漏”防控措施,对建筑垃圾(渣土)堆场扬尘、垃圾焚烧以及运渣车尾气等开展系统治理。加快完成港口码头堆场,以及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等行业物料仓库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城市裸地综合整治,绿化、硬化或覆盖城市裸地占比达100%。新建矿山原则上要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各区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各县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
(十八)加强露天焚烧管控和秸秆综合利用。强化露天焚烧整治,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对已征收、已租未开发利用地块的管理,聚焦秋冬季收割、春季播种等重点时段开展专项巡查。加快建设夜间高空瞭望识别系统,综合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等手段,提高露天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和处置效率。探索适合山区库区的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方式,健全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减少露天焚烧。到202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
(十九)开展餐饮油烟和臭气扰民专项治理。严格居民楼周边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及在线监控。开展“蓝天厨房”建设行动,用好“以奖促治”市级财政资金,实施重点区域老旧小区油烟连片整治,巩固提升公共机构食堂餐饮油烟治理成效,探索餐饮企业(食堂)油烟自动清洗、智能监控和提标治理方式。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臭气扰民问题的排查整治,在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每年抽测抽查餐饮企业(食堂)不少于5000家次。
(二十)加强露天烧烤和烟花爆竹燃放管控。严禁在市、区县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鼓励设置集中环保熏制食品点,推广城市建成区电烧烤。严格执行《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关于禁放区域和场所的规定,区县政府按照安全环保、平衡适度的原则,结合实际确定禁放、限放、燃放区域并向社会公布。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依法依规实施禁燃禁放。倡导绿色祭祀、鲜花祭扫,火葬场应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达标排放,鼓励使用天然气、电能等清洁能源。
七、实施预警预报和联防联控提升行动,强化污染应对
(二十一)提升预警预报及监测监控能力。升级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模型,提升全市空气质量10天预报和主要污染物浓度30天中长期预报能力。推进“天空地”一体化立体监测网络升级建设,提升机场、港口、公路、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等区域大气环境监测能力。推动优化调整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加快推进PM2.5组分和光化学监测网络建设,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光化学监测及颗粒物组分监测。到2025年,空气质量预报准确率达到85%;到2027年,预报准确率达到90%,力争建成大气环境综合观测超级站5个、PM2.5组分或光化学监测站点10个。
(二十二)完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污染应对机制。深化跨省市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突出成渝毗邻区域、中心城区、渝西地区等,构建川渝之间、区县之间、部门之间应急响应、交叉检查、联合执法、预测预报预警等方面的交互机制。协同健全重污染天气川渝共同应对机制,完善应急减排清单,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推动应急响应一体联动。完善市、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持续实施“一区一县一策”,协同实施水泥等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健全预测预警、应急响应、问题销号、工作复盘、追责问责贯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机制。各区县政府每年动态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清单内的工业企业要“一厂一策”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应急减排措施,实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建立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联动机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推动实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连片整治。聚焦秋冬季和夏秋季污染高发时段,制定印发“治气”攻坚战工作手册和企业告知书。
八、实施“治气”智能化精准化建设行动,强化科技支撑
(二十三)推进“巴渝治气”及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加快集成大气污染感知数据和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建好“巴渝治气”应用平台,打造污染应对、露天焚烧管控、扬尘管控、工业废气管控、尾气管控等“一件事”重点场景,到2025年基本建成具备多跨协同、量化闭环、系统集成的“治气”信息化平台。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拓展卫星遥感、走航监测、在线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稳定传输。提升市、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能力,重点区域加快配备红外热成像仪、便携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等装备。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十四)加强决策科技支撑。持续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和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加快适用于中小型企业的高效VOCs治理、多污染物协同治理、低温脱硝、氨逃逸精准调控等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应用,推进恶臭污染监测溯源与控制、重点行业协同减污降碳、跨介质多污染物系统分析与治理等研究,开展重点区域PM2.5来源解析。到2025年,重点区域各区完成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并实现逐年更新。
九、实施地方标准和经济政策激励行动,强化政策保障
(二十五)推进标准和规范制(修)订。有序推动川渝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统一、防治技术统一、管控政策统一,联合四川制(修)订化工园区、工业炉窑、砖瓦工业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完善重点行业VOCs控制、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等相关制度。
(二十六)完善经济和政策激励机制。统筹实施财政、金融、税收、价格等方面的惠民助企政策。对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等工程的企业,按规定兑现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落实将VOCs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的要求。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加强价格政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协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经费管理,引导企业提质增量申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项目。2025年年底前,对实行国家两部制电价的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港口岸电运营商等用电主体,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十、实施空气质量共保共治全民行动,强化各方责任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把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作为关全局、谋长远的重大任务来抓,在出台政策时统筹考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需求。市生态环境局加强综合统筹和组织协调,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抓好各项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并加强对各区县“治气”工作的协调和督导。
(二十八)强化责任落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区县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对本辖区内空气质量负总责,并根据实际情况细化贯彻落实措施,完成空气质量及总量减排目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按年度拟定发布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的事项清单,做好“治气”工作任务调度和目标进展的评估,定期公布各区县空气质量排名;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各项目标任务,每季度将“治气”工作推进情况书面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二十九)严格监督考核。优化考核指标设置,将空气质量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885”工作机制进行量化评价,并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等相衔接。将大气污染防治履职不力的突出问题作为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内容,加强督察督办,对涉气问题敷衍整改、虚假整改、“一刀切”等情形严肃追责问责。完善“治气”攻坚战约谈办法,对问题突出的区县开展约谈。对超额完成空气质量改善和重点目标任务的区县给予激励;对未完成目标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区县实施惩戒。
(三十)构建全民共治格局。政府机关带头开展绿色采购,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公务租车按照“一事一租”原则进行分时租赁、定点租赁,并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国有企业带头开展绿色生产,推进治污减排。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引导企业绿色转型,协调错峰生产。推动公众积极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线索,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三十一)加强宣传引导。强化政策解读和宣传,大力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基本理念和知识,提升公众大气环境保护意识和健康素养。开展大气环境保护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十进”活动。定期推出“治气”攻坚战典型案例。加强空气质量信息公开,推动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及时启动污染天气预报,引导公众加强自我健康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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