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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实施办法
2024-09-27 09:28:04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 作者: 【 】 浏览:0次 评论:0
  第一章 总则
  一、制定依据。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的通知》(建办质〔2020〕20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14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应依照本办法实施减量化工作。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三、工作目标。通过规范化管理,不断完善我市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以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提高资源化利用率,共同推动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四、管理原则。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实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
  五、部门职责。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园林文物、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建设主管部门)应依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指导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应用推广,将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纳入日常检查内容,并建立完善的目标责任机制。
  六、参建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施工合同签订等环节明确并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和措施;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产生测算纳入项目方案设计招标文件;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所需费用、建筑垃圾运输和利用处置费用纳入招标控制价;将建筑垃圾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并监督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具体落实。
  设计单位应开展土方平衡计算,并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要求,提高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加强工程全生命周期的设计施工协同配合。
  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环卫主管部门备案,方案内容应包含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确定减量化目标,明确职责分工。应按照源头减量的要求,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
  第二章 项目准备阶段
  七、绿色理念。建设单位应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设方针,统筹考虑工程全生命周期的耐久性、可持续性,突出建筑适用功能及节能、节材和环保要求,从源头上控制工程全生命周期的建筑垃圾排放。
  八、源头减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明确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落实源头减量措施,推动工程建设生产组织模式转变,系统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
  九、组织模式。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建筑师负责制,构建有利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的组织模式,建设单位应落实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建筑师负责制等模式的指导意见。
  十、建筑设计。设计单位要加强建筑垃圾减量化设计管控,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减少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在满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计算。鼓励采用装配式建筑,推广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应用。
  十一、绿色材料。在满足使用性能的前提下,应优先选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第三章 项目实施阶段
  十二、方案深化。施工单位应在不降低设计标准、不影响设计功能的前提下,与设计单位充分沟通,深化设计,优化施工方案,合理确定施工工序,实现精细化管理,避免或减少施工过程中建筑垃圾的产生。
  十三、施工工艺。施工现场应采取永临结合、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等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鼓励采用现场泥沙分离、泥浆脱水预处理等工艺,减少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的产生。
  十四、现场管理。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力度,加强对装卸、运输、储存、采购以及施工过程中的材料管理,选择合适的材料储存地点;做好施工过程中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预检及隐蔽验收工作,减少因质量问题导致返工或修补;在成本、资源及施工现场空间满足条件的情况下,采用适当方式对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现场分拣,以减少填埋的建筑垃圾数量。
  十五、分类收集。施工单位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细化明确建筑垃圾的分时段、分部位、分种类收集存放的要求,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台账。
  施工单位应对废油桶、废涂料等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2020〕15号)规定单独收集存放。
  十六、规范审批。施工单位依法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并按要求进行利用或处置。项目消纳工程渣土前,消纳场地经营管理单位应依法申请办理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登记。运输单位依法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准运证核准。
  十七、分类运输。分类收集的建筑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建筑垃圾混合运输;运输过程中保持运输工具整洁,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遗撒建筑垃圾;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确定的时间、路线、方式、场所进行运输,不得擅自倾倒、抛洒建筑垃圾。
  十八、分类处置。对建筑垃圾,有再利用价值的,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具有再利用价值的,应制定合理的消防、防腐及环保措施,并按相关要求及时送至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处置。禁止将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混入建筑垃圾。
  根据土壤检测结果和不同土质性状及用途,按照渣土分类标准,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鼓励现场就地就近利用渣土。
  十九、资源化利用。对有再利用价值的建筑垃圾,将其制作成符合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房建、市政、交通运输、园林绿化以及水利等工程中推广使用。
  对有再利用价值的土方,应根据场地条件,优先采取工程回填、矿坑修复、堆山造景、低洼填平等处置方式进行减量化处理。
  第四章 减量化评价
  二十、评价主体。各建设主管部门对各自行业建设项目的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定期开展评价。
  二十一、评价内容。各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建筑垃圾减量化评价指标》,结合建设项目参评前12个月的数据资料以及日常动态监管情况等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二十二、评价结果。各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评价结果纳入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信用管理体系。
  第五章 附则
  二十三、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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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建筑垃圾减量化 建筑垃圾分类收集 建筑垃圾处置 责任编辑:hbjn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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