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招标申请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须具备相应货物的制造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交货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除特别注明外,这些资格、资质、业绩均系申请人本企业所拥有的权利权益。
1.申请人及其投标产品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1必须具有生产投标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和生产设备,以及产品、元器件、组件材料和配套件的检测能力。
1.1.2设计制造过与投标产品相同结构、相同型式、同等或以上技术规格的产品。在与规范相同或和较规范更严格的条件下,该产品的投运数量或供货数量及其成功运行时间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如同一标段内存在不同类别的设备,则投标人须分别满足标段内各类别设备的资格要求。
1.1.3投标人出现以下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1)近三年内被列入国家应急管理部认定的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2)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3)按照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应在规定范围内停止授标或取消采购活动参与资格,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对于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将在采购评审、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关键环节进行复核,如存在违反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情形的,不予授标或不签订合同。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所涉及的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方式进行举证。
2.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须满足相应招标货物的专门资质业绩要求,各类货物专门具体资质业绩要求事项及其数据、状态见下“专用资质业绩要求”。业绩情况需要投标人相关证明材料,审核时以此为准。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将不认可其该项业绩。
2.1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1个单体装机容量10MW以上光伏发项目平单轴跟踪支架供货业绩(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应包括销售合同封面、签字盖章页、合同金额页、全部供货范围页、与每个销售合同对应的销售发票(部分即可)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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