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是提高新上项目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减少能源浪费的一项重要制度。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深化节能和提高能效工作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一、落实能耗调控政策要求,突出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的导向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修订后的《办法》加强与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政策的有效衔接,突出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的导向,进一步细化节能报告关于项目能源消费的有关要求,增加了项目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等内容,有利于节能审查机关系统全面掌握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落实能耗调控政策要求。同时,《办法》要求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将为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强监督管理,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工作。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柱,是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有力支撑,关键要遏制“盲目性”和“低水平”项目。《办法》以节能审查为重要抓手,强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依据实际情况,对各地新上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对本地区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同时,《办法》进一步明确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明确了处置措施,加强对盲目上马项目的监督管理。
三、强化分类管理,提高全过程能效把关能力
提高项目能效水平进而对节能降碳工作形成有效支撑是节能审查工作的重要任务。《办法》着力构建全流程项目节能管理机制,在节能审查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中细化了相关规定,从管理职责、节能审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分类指导,确保项目能效管理和节能措施落到实处。在事前阶段,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细化节能报告编制内容;在事中阶段,明确要求节能审查机关加强对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用能工艺等方面的审核把关;在事后阶段,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明确提出处罚规定,将全面提升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能效的把关能力。
四、明确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节能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作为节能工作的重要抓手,节能审查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办法》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特别是对于节能审查机关与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为不同部门的,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工作衔接。同时,为充分发挥相关部门作用,《办法》强调,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强化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相关行业部门优势,推动共同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
此次《办法》修订严格对标对表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务实管用,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对节能审查制度作了优化完善,进一步提高了节能审查制度效能,为地方抓好新形势下的节能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工具,将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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