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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布风光制氨醇项目实施细则意见稿
2024-09-05 09:22:56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作者: 【 】 浏览:0次 评论: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中发〔2024〕13号)、《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国发〔2023〕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内蒙古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37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能源消纳若干举措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8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24号),为加快推进风光制氨醇项目建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风光制氨醇项目是满足风光制氢合成氨(合成甲醇)新增负荷用电需求,配置相应新能源规模的市场化消纳新能源项目,提高终端用能的绿色电力比重。
  第三条 制氨醇需要的原料氢全部来自新能源制氢。制氨醇项目管理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四条 按照新增负荷与新能源项目的关系,分3类场景申报:
  1.风光制氢氨醇一体化项目。
  新增负荷为制氢氨醇项目。新能源、一体化项目内新能源接入线路、制氢氨醇、储能等为同一投资主体控股,作为一个市场主体运营,建设运行期内按照同一法人统一经营管理。公共电网为制氨醇项目提供生产用电备用。其他要求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执行。
  2.风光制氨醇一体化项目。
  新增负荷为制氨醇项目。新能源、新能源接入线路、制氨醇、储能等为同一投资主体控股,作为一个市场主体运营,建设运行期内按照同一法人统一经营管理。公共电网为制氨醇项目提供生产用电备用。其他要求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执行。
  3.风光制氨醇非一体化绿色供电项目。
  新增负荷为制氨醇项目。公共电网为制氨醇项目提供生产用电备用。其他要求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执行。
  第五条 申报条件
  1.新增负荷核准(备案)文件。
  2.新能源场址与接入线路的颠覆性因素排查文件。
  3.项目投资决策文件。
  4.风光制氨醇非一体化绿色供电项目新增负荷消纳承诺书(包含电量和电价区间)、长期购电协议。
  5.运行期内承担弃风弃光风险(负荷停运、负荷检修、调峰能力不足等因素)的承诺书。
  第六条 技术要求
  1.风光制氢氨醇一体化项目,按照不超过制氢氨醇项目所需年用电量的1.2倍配置新能源规模。
  2.风光制氢氨醇一体化项目和风光制氨醇一体化项目,需配置新能源规模15%(4小时)的储能装置。新增负荷具备调节能力可降低储能规模。
  第三章 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七条 新能源项目须与新增负荷项目运行周期匹配,不得早于新增负荷、储能设施投产。分期实施的,分期方案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自治区能源局备案。
  第八条 接入电网
  1.风光制氢氨醇一体化项目、风光制氨醇一体化项目作为一个整体接入公用电网,与公用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分界面,接受电网统一调度。接入公用电网供电方案须满足化工类企业供电规定。接入公用电网的线路原则上由电网企业建设,也可由项目投资主体建设,经电网企业和项目投资主体双方协商同意,可适时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回购。
  2.风光制氨醇非一体化绿色供电项目,新能源项目应就近接入园区所在供电区域公用电网变电站,实现新能源与配套负荷实时匹配、源荷储友好互动。智能控制装置(设备)技术要求由电网企业和项目投资主体共同研究确定。新能源项目接入电网线路原则上由电网企业建设,也可由项目投资主体建设,经电网企业和项目投资主体双方协商同意,可适时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回购。
  第九条 申报方案的新增负荷灵活调节能力纳入电网企业需求侧响应库,参与电网调峰。
  第十条 风光制氢氨醇一体化项目、风光制氨醇一体化项目,可向电网送电,年上网电量不超过年总发电量的20%。自发自用电量暂不征收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待国家相应政策出台后,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风光制氢氨醇一体化项目、风光制氨醇一体化项目具备独立市场主体地位,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发电和用电交易账号,上网电量和下网电量分别按照发电主体和用电主体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上网电量和下网电量分别计算,不得相互抵消。
  第十二条 项目投资主体须制定负荷不足、调峰能力降低的处置预案,确保项目运行安全。
  第十三条 已批复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投资主体建设绿氢合成氨(合成甲醇)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可补充申报新增新能源配置规模。
  第四章 申报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投资主体编制项目申报方案,报送项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自治区能源局。
  第十五条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审核申报方案,确认新能源场址及配套接网线路无颠覆性因素。征求电网企业项目接入、供电保障、储能配置规模等意见。同一负荷不得同时申报不同类型的市场化消纳新能源项目。跨盟市项目由相关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联合报送。
  第十六条 自治区能源局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原则,组织项目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印发批复文件,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应按批复文件要求及时核准(备案)新能源、储能和线路工程。新增负荷项目及时办理前期和审批手续。项目投资主体严格按照批复方案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股权结构。
  第十八条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组织对项目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并网,定期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建设情况。
  第十九条 投资主体无力实施或未履行投资承诺,在项目核准一年内未开工(完成计划投资45%),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终止项目实施,自治区能源局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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