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垃圾处理相关政策接连出台。5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的通知,统筹推进“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随后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部门连发两文,保障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理顺收费机制。
“十四五”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覆盖水平将提升
《“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中明确,目标任务为:到2025年底,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等46个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地级城市因地制宜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系统;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态文明试验区具备条件的县城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系统;鼓励其他地区积极提升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覆盖水平。支持建制镇加快补齐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设施短板。
“不少内容与去年8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中的要求一脉相承。”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环保联盟理事长、住建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张益认为,如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体系,全面推进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合理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因地制宜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等。
记者了解到,目前垃圾分类工作地区差异较大,在46个重点城市先行先试做得较好。来自国家发改委的消息显示,“十三五”期间,我国生活垃圾分类由点到面逐步推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体系进一步完善。截至去年底,首批开展先行先试的46个重点城市的生活垃圾分类小区覆盖率已达86.6%,生活垃圾平均回收利用率为30.4%,厨余垃圾处理能力从2019年的每天3.47万吨提升到目前的每天6.28万吨,成绩初步显现。
但我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总体仍处于起步阶段,在落实城市主体责任、推动群众习惯养成、加快分类设施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十四五”是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的关键时期,《规划》的落地对我国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高质量发展、优化垃圾处理结构、健全资源化利用设施等工作成为未来生活垃圾处理重点。
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获中央预算支持,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5月9日,国家发改委印发《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以加强和规范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中央资金使用效益,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的积极性。其中,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成为重点支持方向之一。
《办法》明确,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项目、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45%、60%、60%控制,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5000万元,重大创新示范项目除外。城镇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项目,按东、中、西 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20%、25%、25%控制。
在城镇垃圾处理明确可获中央资金重点支持三天后,城镇垃圾处理费迎来改革,收费将得到保障。5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住建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此次《公告》是在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以及后续多个相关文件中提及垃圾处理费问题后的首次明确改革,意味着“污染者付费”机制在固废管理中开始推广。
垃圾处理收费性质得到明确,此次《公告》中明确“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据了解,我国目前仍有部分城市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来进行征收和管理的。《公告》的出台意味着未来各地虽根据当地情况可能选择不同的征收手段、方式和标准,但收费性质将逐步统一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另外,征管职责划入税务部门后,“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也将大幅提高各地垃圾收费的规范性,同时保障收缴率,尤其是对于非居民端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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