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贯彻落实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等5部门《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意见》(闽环规〔2023〕1号)要求,加快绿色低碳转型,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观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减污降碳协同推进,对标对表美丽福建建设目标,以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整治为重点,稳妥有序整合一批、退出一批、提升一批,推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利用体系,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3年底,全市范围内每小时2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淘汰;到2024年底,全市范围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淘汰;到2025年底,全市范围内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通过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深度治理等方式全面实现转型、升级、退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在用锅炉(燃煤、燃油、燃生物质)全面改用电能等清洁能源或治理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集中供热基本全覆盖,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进一步下降,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获得感持续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推进集中供热,整合一批分散锅炉
1.释放集中供热潜力。依托火电等大型工业企业开展供热示范,加快热力管网建设,扩大集中供热范围,最大程度释放热电联产、工业余热等供热能力。加快台商投资区、龙海区东园工业园和海澄工业区、龙文区蓝田经济开发区等片区集中供热,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核电余热供热。各地要在2023年底前制定集中供热实施规划,到2025年底前,具备一定规模用热需求的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热负荷集中地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并限期拆除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内的燃煤、燃油等供热锅炉。
2.严格新建项目审批。不再新上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以及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生物质和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各地要积极引导用热企业向已实施集中供热的园区集聚发展,新增用热企业应优先布局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内。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燃油等供热锅炉;对使用燃生物质锅炉的项目严格审核把关,燃生物质锅炉应使用专用锅炉并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对于集中供热难以覆盖、无法满足供汽、确需新建的锅炉,应使用清洁能源或达到相应排放要求。
(二)加快清洁能源替代,淘汰一批低效锅炉
3.推动清洁能源替代。各地要综合运用财政补贴、信贷等政策,引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的每小时65蒸吨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使用清洁能源,鼓励同步拆除原有的燃煤或其他高污染燃料锅炉。鼓励改用电能、多用电能。改用天然气的,替代后的燃气锅炉需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套高效脱硝装置。燃油锅炉应使用轻质油,原则上不使用重油等高污染燃料。
4.限期淘汰小锅炉。每小时2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在2023年底前全面淘汰;每小时2-10蒸吨(含)燃煤锅炉在2024年底前淘汰,其中大气环境监管重点地区在2023年底前淘汰(详见附件1);逐步淘汰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内的生物质锅炉,优先淘汰由燃煤改烧生物质的锅炉。
(三)积极推动深度治理,提升一批在用锅炉
5.全面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每小时35(含)-65蒸吨燃煤锅炉和位于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内保留的燃煤、燃油、燃生物质锅炉,原则上2024年底前必须全面实现超低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燃油锅炉基准含氧量按3.5%折算,其他锅炉9%;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燃油锅炉基准含氧量按3%折算,燃煤锅炉6%)。
6.加强燃煤锅炉污染治理。城市建成区外保留的燃煤锅炉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鼓励按超低排放要求进一步提升污染治理水平。采用旋风、水膜等低效除尘方式的,应开展静电除尘或袋式除尘等高效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对于未建设脱硫设施、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导致二氧化硫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因脱硫工艺不完善出现二氧化硫无组织排放的,应开展治理设施建设或改造。积极开展氮氧化物治理,推动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或者在末端采用SCR等高效脱硝技术治理,必要时可采取低氮燃烧+末端脱硝。
7.加强燃油、燃生物质锅炉治理。城市建成区外保留的燃油、燃生物质锅炉应配套污染治理设施,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燃生物质锅炉参照燃煤锅炉执行)。燃生物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建筑模板等其他物料;配套高效规范的除尘设施,进行低氮燃烧改造,对改造后氮氧化物仍无法稳定达标的,鼓励采用SCR等高效脱硝技术开展末端治理。对超标排放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四、政策措施
8.调整城市禁燃区范围。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适时优化调整;2023年底前,大气环境监管重点地区完成调整工作,2024年底前,其他县级城市完成调整工作。
9.推行差异化管理政策。建立锅炉绩效分级管理机制,按照生产工艺、燃料类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无组织排放管控情况等综合判定企业绩效水平(A、B、C、D级),制定差异化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锅炉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方可申请评为A级或B级绩效企业,不纳入或减少错峰生产时间;燃煤、燃生物质锅炉未规范配套高效除尘、脱硝设施的,定为D级绩效企业。各企业根据评级结果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10.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要坚持服务与执法并重,在开展“双随机”检查时,对辖区内的燃煤、燃生物质、燃油锅炉加大检查频次,并不定期开展测管联动。进一步完善污染物自动排放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强化排污许可监管执法,重点查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等行为。对环境质量下降明显、污染物浓度显著高于其他点位的区域,及时开展溯源排查,建立问题台账,督促整改落实。
11.强化锅炉减排考核。优化总量减排指标分解方式,按照可监测、可核查、可考核的原则,将锅炉淘汰、治理工程减排任务逐年下达,并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锅炉减排形成的排污权,有效期延长至整治期限届满5年为止,或由地方政府优先予以收储。加强减排监督管理,重点核查重复计算、弄虚作假等问题。
12.完善经济支持政策。健全有利于锅炉清洁能源替代的经济价格政策。落实环保税法优惠政策,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适时制定我市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保障措施
13.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锅炉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本辖区锅炉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路线和重点任务,加强统筹协调,落实资金投入,强化监督考核。要压实工作责任,全面调查摸底,建立管理清单,细化分年度整治重点任务和项目,于每年12月底前通过政务内网将年度整治计划和项目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工信局(2023年度整治计划和项目于2023年10月底前报送)。
14.强化分工协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锅炉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监督检查企业排污许可证依法持有情况和按证排污情况,督促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燃煤锅炉企业依法办理排污许可变更等相关手续;指导企业积极争取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补助;对锅炉污染治理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定期调度。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及时办理淘汰燃煤锅炉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对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锅炉及时办理变更使用登记;依据辖区政府公告,对限期内未完成淘汰的锅炉依法注销锅炉使用登记证。
发改部门、工信部门负责推动锅炉节能改造,支持高效锅炉推广,推进热电联产,组织落实产业政策,鼓励企业更新替代高污染高耗能锅炉,组织实施促进锅炉改电等相关政策措施,协调保障电等清洁能源市场供应。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统筹安排锅炉污染防治工作有关经费。
15.积极筹措资金。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建设的融资渠道。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加大支持力度,推动企业尽早开展设备更新、治理,加快锅炉污染整治进程。
16.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应督促责任单位制定锅炉整治计划,合理安排工作进度,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组织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锅炉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和监督执法,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重点排污单位为重点,通过抽查、巡查、突击检查等形式,确保企业有效使用低硫燃料和生物质成型燃料,规范运行治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
17.营造良好氛围。锅炉整治涉及行业多、领域广,要做好政策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有利于锅炉污染综合治理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跟踪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宣传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积极倡导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一)高污染燃料:指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锅炉类型:主要包括各种容量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三)燃煤锅炉:使用煤块、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等固体燃料的锅炉。
(四)燃油锅炉:使用汽油、柴油、煤油、重油、渣油、醇基燃料等液体燃料的锅炉。
(五)燃气锅炉:使用天然气、煤制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态物质的锅炉。
(六)燃生物质锅炉:使用作物秸秆、林木废弃物等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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