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为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提高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工作机制,精准预警预报,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缓和降低污染影响,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有关工作的函》《雅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预案。
1.3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日AQI大于200的大气污染。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雅安市行政区域内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因沙尘、山火、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除外。雨城区、名山区、天全县、芦山县、宝兴县、荥经县和经开区要严格按照市级预警要求执行本应急预案,汉源县和石棉县可按其空气质量预测适时启动预案。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加强监测预警,坚持平战结合,强化源头管控,夯实减排措施,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区域统筹,属地为主。建立全市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积极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把握变化情况,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跟踪评价等机制,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动态更新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强化全省大气污染源监控,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严格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协同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雅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各县(区)、经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实施方案(含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和重点企业、单位的“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及时制定修改,并与本预案相衔接,以本预案为依据,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共同构成雅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指挥机构组成
雅安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设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市专项工作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市文广体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统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雅电集团。根据实际需要,指挥部可临时增加成员单位。
市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贯彻市专项工作小组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指导各县(区)及经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预警发布后各县(区)及经开区预案、各单位实施方案(含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和重点企业、单位“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承担市专项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2.2市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市专项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应急值守制度,确定专人负责预警响应联络,保证应急值守系统顺畅。接到预警启动后,立即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各自实施方案。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应急预案各项应急措施和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知识的科普宣传,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重污染天气防治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组织协调本地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各类新媒体及时做好预警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协调中央、省级媒体做好相关采访报道工作;指导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做好相关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分析和处置。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权限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优化区域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实施能源消费强度控制,优化能源结构,推动清洁能源利用;按职责做好应急状态下化石燃料控制和能源保障有关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
“一厂一策”停产、限产工业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督促涉气污染工业企业按要求落实停产、限产措施;负责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强工业技改和节能减排,推进产业转型升级;配合指导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市教育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负责组织实施;及时将预警信息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督导学校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落实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等健康防护措施;开展相关应急知识教育培训。
市科技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的科技支撑工作,加强基础科研能力储备,支持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的转化推广。
市公安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机动车路检等工作;按照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及时向公众告知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并做好高排禁放区范围内禁行(限行)监管执法和货车绕行疏导等工作,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指导和督促各县(区)、经开区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等管控措施;推动老旧车淘汰;加大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执法力度。
市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倡议性措施等各类应急响应工作的资金保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本行业下辖储备土地、土地整理施工工地、矿山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名单并及时更新,并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督促下辖储备土地、土地整理施工工地、矿山企业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会同市气象局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会商研判;组织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大气污染控制和应急减排措施落实;督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经开区管委会组织重点排污企业编制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督促各县(区)及经开区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动态更新;负责对不落实重点企业、单位“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的情况依法处罚,监管及处罚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本行业施工工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名单并及时更新;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及时落实行业内施工工地、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市政、城市道路新建、城市绿化作业等工地、商砼站和混凝土搅拌站、预制砂浆等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部门实施方案落实相关措施;制定建筑施工行业绿色工地评定办法,对施工工地进行评定,实行差异化管控。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开展道路抛洒滴漏、城市垃圾焚烧、秸秆落叶和祭祀物品焚烧、露天烧烤、餐饮油烟直排等执法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渣土车、砂石车等停运情况进行检查;对城市施工工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落实情况开展实地督查检查和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提出本行业施工工地、汽修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名单并及时更新;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负责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养路段落实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等措施;配合市公安局做好货车绕行疏导等工作;加强本行业大气污染防控,督促指导各县(区)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及汽修企业喷涂作业停产、限产应急方案,按照部门实施方案落实相关措施;保障公共交通运力,督促营运类车辆以及相关非道路移动源落实大气污染管控措施;按照建筑施工行业绿色工地评定办法,对本行业施工工地进行评定,实行差异化管控。
市水利局:制定本行业施工工地、河道采砂挖砂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名单并及时更新;负责落实行业内水利建设施工、河道采砂等大气污染防治,按照部门实施方案落实相关措施;按照建筑施工行业绿色工地评定办法,对本行业施工工地进行评定,实行差异化管控。
市农业农村局:制定本行业涉农施工工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名单并及时更新;负责落实涉农施工工地大气污染防治,按照部门实施方案落实相关措施;负责指导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负责协调外资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预案制定、实施。
商务局:规范废品回收、报废机动车拆解等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做好老旧车淘汰工作,推进新能源车辆替代。
市文广体旅局: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并指导属地政府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地接旅游团队、旅游景区游客等应急处置工作及相关宣传报道。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应急响应措施要求,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加强预警期间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督导医疗机构加强预警期间应急诊疗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禁放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布点管控,严控烟花爆竹销售审批,严格执行禁放区禁售工作。
市国资委:根据不同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督促市属相关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工地、砂石场(厂)、采沙场等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规范落实各类扬尘防治措施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按照部门实施方案落实相关措施。
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商品煤和成品油质量抽检工作;督导广告印刷等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商户落实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做好油品抽检工作。
市林业局:制定本行业林区基础设施建设、机械采伐等涉林施工工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名单并及时更新;负责落实林区基础设施建设、机械采伐等涉林施工工地大气污染防治,按照部门实施方案落实相关措施;督促指导各地加大国土绿化力度,加强湿地建设和保护;指导各地科学开展林下可燃物计划烧除,减轻空气环境污染。
市气象局: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气象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向市专项工作小组提供预警建议,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结合气象条件和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联合发布空气质量预报;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雅电集团:落实市专项工作小组指令,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对重点排污单位实施用电监管。
2.3县(区)组织指挥机构
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适时启动;贯彻落实国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要求,具体落实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组织、督促重点企事业单位制定落实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处置。
3.会商
3.1监测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3.2预警会商
成立常态化的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专家组,充实有关科研机构、气象气候、环境监测等方面的专业力量,及时开展科学研判、动态会商,不断提高预测预报科学性、缜密性,提升预警精准性、时效性。
强化会商研判,专家组根据会商研判结果,每周形成周报报市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每日动态开展数据分析、监测评价和趋势预判,实行日报告制度;会商研判认为需要启动预警时,提前 1—2天上报发布预警建议,包括发布预警的地区、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启动时间、气象条件等信息。市专项工作小组相关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或参加会商。
4.预警
4.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2天(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4.2预警启动
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启动区域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包含雅安时,或者建议雅安启动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启动条件时,原则上提前1—2天发布预警信息。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可立即发布预警启动信息。市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1天内向省专项工作小组报告。根据污染程度,视情况向周边可能波及的城市通报情况。
预警发布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可能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气象条件等。
4.3预警升级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预警升级调整按照预警审批程序执行。市指挥部办公室在预警升级调整后1天内向省专项工作小组报告。
4.4预警降级及解除
根据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联防联控和统一解除预警的要求统一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市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在重污染天气预警降级或解除1天内向省专项工作小组报告。
4.5预警审批
发布黄色预警,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同意后,由市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具体发布。
发布橙色预警,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同意后,由市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具体发布。
发布红色预警,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同意后,由市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具体发布。
5.应急响应措施
5.1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应急响应。
(1)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2总体要求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各县(区)、经开区在落实本预案相应等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更严格的应急响应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
(1)因细颗粒物(PM2.5)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
因臭氧(O3)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和倡议性减排措施,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监管,加大城市洒水降尘保湿力度,强化餐饮油烟、装修喷涂等局部污染源的管控。
因沙尘、山火、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做好个人健康防护。
(2)各县(区)、经开区管委会、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一地一策”“一企一策”“一厂一策”要求,指导督促本地分类制定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等污染源减排清单。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根据减排需要,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应急减排措施。要按照国家绩效分级标准,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全力开展评审分级工作。要按照绿色工地评定办法,对施工工地进行评定,实行差异化管控。
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在保障任务完成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各地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建筑工地更迭等情况,每年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清单。
(3)各县(区)、经开区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当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省级绩效分级标准,根据重点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措施、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运输方式等环保绩效情况,开展评定分级。按照绿色标杆工地评定标准,对工地围墙(围挡)设置、湿法作业、封闭作业、智慧监管、垃圾管理等情况进行评定,实行差异化管控。对未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应当及时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提供详细测算说明和清单后,视情况核低其减排比例。
(4)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是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的主体,各县(区)、经开区管委会要督促指导企业规范、科学、合理制定应急减排实施方案。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明确不同级别预警下可操作的、可监测的、可核查的应急减排措施,采取张贴、悬挂、立牌等方式进行公示公告。
(5)移动源管控应侧重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机动车限行纳入常规城市管理的,不纳入应急管控范畴,不计入减排比例。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按国家规定在特定区域禁行柴油车辆,分级限制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6)施工扬尘应采取管控措施禁止非封闭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道路扬尘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管控措施。
(7)加强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和面源污染与重污染天气发生的相关性分析,抓住关键和主要矛盾,精准施策。强化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分类管控措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避免简单化,杜绝“一刀切”。
(8)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的督导检查和执法监管力度。
5.3三级预警(黄色)应急措施
5.3.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当地宣传、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健康防护警示,引导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当地教育部门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重污染天气时应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5.3.2倡议性措施
各级宣传、经济和信息化、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信息建议,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空调温度建议不低于26℃,冬天空调温度建议不高于20℃;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机关、企事业单位带头减少私车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企业、商户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倡导机关、企事业单位采取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措施。 5.3.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
列入《雅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要按照黄色预警控制措施,严格落实“一厂一策”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执行限产、减排措施,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生产线)全部停用(停产);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2)移动源减排措施
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雅安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内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及应急抢险工程施工配套车辆除外)以及运输煤炭、砂石、袋装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和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南外环、北外环(含)内区域,每日 6:00至 22:00时国Ⅳ(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国Ⅲ(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禁止通行(特殊车辆除外)。加强城市重点区域交通疏导,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污染。
(3)扬尘源减排措施
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雅安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内易产生扬尘的建材禁止露天敞开堆放和加工;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道路沥青铺设以及汽车维修(市级绿色钣喷维修企业除外)、广告等行业的喷涂、粉刷作业停工;除达到绿色工地要求的工程、经省、市政府确定并纳入保障清单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及应急抢险工程外,其他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土石方转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拆除、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停止作业;施工现场国Ⅱ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停用(新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施工现场配置的抑尘降尘设施要求正常开启,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道路扬尘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洒水频次和雾炮抑尘(降温)等管控措施,具体实施措施由各县(区)及经开区主管部门细化制定。
达到绿色工地要求的建设项目或经省、市政府确定并纳入保障清单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标准》要求,一经发现不符合绿色施工要求,立即移出保障清单。
(4)其他减排措施
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祭祀物品等露天禁烧措施,按禁放区划定要求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督导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增加城市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时间。根据气象条件采取人工增雨等气象干预措施。
5.4二级预警(橙色)应急措施
5.4.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当地宣传、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健康防护警示,引导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当地教育部门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重污染天气时应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5.4.2倡议性措施
各级宣传、经济和信息化、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信息建议,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空调温度建议不低于26℃,冬天空调温度建议不高于20℃;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机关、企事业单位带头减少私车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企业、商户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倡导机关、企事业单位采取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措施。 5.4.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
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列入《雅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加强环境督查和执法检查,强化各县(区)、经开区等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环保监管力度,增加环保督察巡查频次,确保涉气工业企业按照橙色预警控制措施,严格落实“一厂一策”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执行限产、减排措施,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生产线)全部停用(停产);禁止企业进行环保设施的停运检修工作,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设施检修的,一律采取对应生产设施停产方式进行。
(2)移动源减排措施
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加强城市重点区域交通疏导,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及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南外环、北外环(含)内区域悬挂大型汽车号牌(黄色)的货运车全天24小时禁止驶入(省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及应急抢险工程施工配套车辆除外),其余车辆执行工作日限行政策,具体限行政策由市公安局专项方案有关规定。
(3)扬尘源减排措施
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雅安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内易产生扬尘的建材禁止露天敞开堆放和加工;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道路沥青铺设以及汽车维修(市级绿色钣喷维修企业除外)、广告等行业的喷涂、粉刷作业停工;除达到绿色工地要求的工程、经省政府确定并纳入保障清单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及应急抢险工程外,其他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土石方转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拆除、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停止作业;新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停用,施工现场配置的抑尘降尘设施要求正常开启,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道路扬尘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洒水频次和雾炮抑尘(降温)等管控措施,具体实施措施由各县(区)及经开区主管部门细化制定。
达到绿色工地要求的建设项目或经省政府确定并纳入保障清单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标准》要求,一经发现不符合绿色施工要求,立即移出保障清单。
(4)其他减排措施
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祭祀物品等露天禁烧措施,按禁放区划定要求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督导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增加城市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时间。根据气象条件采取人工增雨等气象干预措施。
5.5一级预警(红色)应急措施
5.5.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各级宣传、经济和信息化、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健康防护警示,引导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员建议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各级教育部门指导幼儿园、小学等教育机构采取暂时停课等弹性教学措施,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5.5.2倡议性措施
各级宣传、经济和信息化、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信息建议,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空调温度建议不低于26℃,冬天空调温度建议不高于20℃;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机关、企事业单位带头减少私车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企业、商户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倡导机关、企事业单位采取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措施。 5.5.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
严格执行《雅安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加强环境督查和执法检查,强化各县(区)、经开区等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环保监管力度,增加环保督查巡查频次,确保涉气工业企业按照红色预警控制措施,严格落实“一厂一策”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执行限产、减排措施,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生产线)全部停用(停产);禁止企业进行环保设施的停运检修工作,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设施检修的,一律采取对应生产设施停产方式进行。
(2)移动源减排措施
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城市重点区域交通疏导,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及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南外环、北外环(含)内区域悬挂大型汽车号牌(黄色)的货运车全天24小时禁止驶入(省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及应急抢险工程施工配套车辆除外),其余车辆执行工作日限行政策,具体限行政策由市公安局专项方案有关规定。
(3)扬尘源减排措施
全市范围内停止所有建筑工地施工作业;加强建筑施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督查和执法检查。按照“歇人不歇车”的要求,重点对主城区道路加大洒水降尘,实施不间断洗扫吸尘、冲洗洒水、高空雾化作业。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覆盖,加强洒水降尘频次。矿山、砂石料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4)其他减排措施
全市禁止露天焚烧、露天烧烤。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按禁放区划定要求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督导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全市范围内停止城市行道树、公园景观绿化、绿地草坪的修剪(修整)、施肥及喷洒农药作业。全市范围内每日8:00至20:00间禁止汽修喷涂、广告喷涂作业,加强重点区域加油站油气回收运行检查、监督性抽测频次。根据气象条件采取人工增雨等气象干预措施。
5.6沙尘、山火、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污染天气应采取的措施
出现沙尘、山火、国境外传输等天气时,应当及时采取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露天集会和室外体育活动;
(2)关好门窗,加固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
(3)尽量减少外出,老人、儿童及患有呼吸道过敏性疾病的人群不要到室外活动;人员外出时可佩戴口罩、纱巾等防尘用品,外出归来应清洗面部和鼻腔。
预判出现沙尘、山火、国境外传输等天气时,在采取健康防护引导措施的基础上,市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提醒公众做好防护。宣传、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通过手机短信、网络、电视台、电台等渠道广泛发布警示信息,及时播报预报信息与气象信息。教育、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加强对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5.7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评估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一步分析造成重污染天气的原因和污染扩散的情况,适时整理全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升应急管控效果。
6.宣传、培训与演练
6.1宣传
依托网络、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知识的宣传,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及时辟谣,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氛围。
6.2培训
市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积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相关培训,提高专业应对水平,逐步完善应急响应工作机制。
6.3演练
市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相关演练,增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
7.保障措施
7.1人员保障
建立专家队伍,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明确应急响应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将相关人员姓名、电话等通信方式报市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处理人员必须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响应信息和指令有效传达落实。
7.2技术保障
市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加强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监测及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市气象局加强重污染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大数据、智能化分析等手段,筛选存在应急减排措施不落实嫌疑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逐步将应急减排措施纳入排污许可证特殊时段管控,不断提高综合应急响应和处置联动能力。
7.3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加大污染防治攻坚战资金投入力度,按规定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修编、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基础设施建设、应急技术支持等工作提高经费保障。
7.4物资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制定物资保障计划,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8.附则
8.1监督检查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市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预案实施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以保障应急响应措施的到位。
8.2责任追究
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纳入监督执纪问责范围。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成员单位及相关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存在偷排偷放、减排措施不落实、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进行经济处罚,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对已经进行绩效等级评定的工业企业,在执法中发现未达到相应绩效分级指标要求的,进行降级处理。对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超标排放的保障类企业,不符合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保障类工程,移出保障清单。
8.3预案管理
8.3.1预案修订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本地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特征,结合机构调整,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布。
8.3.2预案备案
各县(区)、经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市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相关市级部门(单位)应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市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8.3.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年6月8日印发的《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雅办发〔2022〕29号)同时作废。
附录2
名词解释和说明
1.雅安市中心城区:雨城区、名山区及经开区所有街道办事处、雨城区草坝镇、名山区蒙顶山镇行政辖区范围。
2.建成区:各县(区)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3.特殊车辆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环境监测、执法及督查车辆,城市管理执法车辆,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2)新能源汽车、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出租车(网约车除外)、校车、旅游客车、邮政专用车、运钞车;
(3)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4)持《公交专用车道通行证》的交通车和《三绿工程证》的拉运鲜活农副产品车辆,持《早餐配送证》《城区园林绿化专用证》等民生保障车辆;
(5)悬挂使领馆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4.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气体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结合实际生产情况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应急预案,增强应急污染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5.大型商业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建筑。
6.外立面改造:建筑外立面使用装饰材料,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包括成片区外立面改造、整栋楼外立面改造和建筑物局部外立面改造。
7.绿色钣喷维修企业:全面使用水性漆等低挥发性涂料的从事钣金、喷涂业务,且末端治理设备在线监控运行和监测显示正常的汽车维修企业。
8.绿色工地:达到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制定的本行业绿色工地技术标准的施工工地。
9.禁五烧:禁止烧秸秆、烧垃圾、烧纸钱、熏腊肉、放鞭炮。
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北关正街35号方兴大厦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