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空气监测
(一)工业园区专项监测
1.监测范围
在省工信厅认定的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涉 VOCs 的产业集群和工业园区,以及氮氧化物(NOX)排放量较大的产业集群和工业园区开展监测,名单详见附表1。具体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能力建设的通知》(吉环监测字〔2021〕17号)及相关技术要求。
2.监测项目
常规监测项目为NO-NO2-NOx、CO、O3、SO2、PM10、PM2.5 ,可依据管理需求适当调整,涉VOCs园区增加挥发性有机物监测项目;选测项目为有毒有害特征污染物等。
3.监测频次
自动监测仪器全年运行,每小时出1组数据。
4.工作方式
属地方事权,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所确定工业园区的监测能力建设,园区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监测点位的建设并组织实施监测。
5.数据报送
监测机构将监测结果报送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市监控中心于11月15日前将监测报告和年度总报告上报省厅及省中心。
二、地表水生态环境监测
(二)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1.监测范围
国家网:54个水质自动监测站。
省网:72 个水质自动监测站。
2.项目及频次
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湖库增加叶绿素a、藻密度。
五参数及叶绿素a、藻密度等指标1 次/小时,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等理化指标1 次/4 小时,可依据环境管理需求适当调整监测频次。
3.工作方式
国家网47个水站属国家事权,由总站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运维工作;吉林省网72个水站和国家网7个科研趋势站,共79个水站属省级事权,由省厅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运维工作。
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采水构筑物及采排水管路、国家网站废液处置、水电供应、安全保障、视频监控、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属地方事权,由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省厅委托省中心协助地方开展保障工作。
4.数据报送
国家网地表水自动监测数据实时自动上传至总站“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综合监管平台”。
省网地表水自动监测数据和国家网科研趋势站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实时自动上传至“吉林省地表水水环境监测管理平台”。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办监测〔2019〕2 号)及《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运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站水字〔2019〕649 号)等文件开展质控工作。
三、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
(三)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周边地下水监测
依据国家方案及省厅相关要求,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周边地下水环境监测。
四、生态质量监测
(四)生态质量卫星遥感监测
依据《关于印发<全国生态质量监督监测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环监测〔2023〕45号)开展重点区域生态变化、生态系统关键遥感参数地面监测。
1.重点区域生态变化遥感监测
(1)监测范围
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等重点区域。
(2)项目及频次
执行《全国生态质量监督监测工作方案(2023-2025年)》
(3)工作方式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为国家事权,由国家卫星中心承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及以下自然保护地问题核查为地方事权,由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分局属地负责核查。省级及以下自然保护地遥感监测为省级事权,由省厅组织开展。
陆域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监测属国家事权,由国家卫星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开展综合会商、现场核实等相关工作。
2.生态系统关键遥感参数地面监测
(1)监测范围
依据《关于印发<全国生态质量监督监测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环监测〔2023〕45号)执行。
(2)项目及频次
依据《全国生态质量监督监测工作方案(2023-2025年)》执行。
(3)工作方式
属国家和省级共同事权。由国家卫星中心承担生态质量遥感参数监测,以及地面验证监测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由省厅组织各驻市中心和国家生态质量综合监测站开展参数获取、精度验证和质量评价等工作。
五、农村、农业面源及其他专项监测
(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自行监测
1.监测范围
依据《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环土壤〔2022〕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23〕24号),开展涉及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
2.项目及频次
必测项目: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
选测项目:水温、pH、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总氮、悬浮物、总磷、粪大肠菌群。
每半年监测1次、2次/年。
3.工作方式
属地方事权,由设施运行管理单位组织开展监测,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人民政府的生产、建设或管理等部门履行自行监测。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对日处理能力20吨以上且不足100吨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抽取监测,三年完成一轮全覆盖;对日处理能力10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部开展出水水质监测。在上、下半年各开展一次执法监测。
4.数据报送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汇总自行监测及执法监测数据, 6 月 30 日、11月 30 日前通过“生态农村监测业务系统”报送本行政区域监测数据。2025年1月31日前,由省中心编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年度评价报告,上报省厅及总站。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1-2019)有关要求。
(六)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
依据《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实施方案(2022-2025 年)》(环办监测〔2022〕23 号)开展监测评估工作。
1.监测范围
松原市 1 个面源污染监测区。
2.项目及频次
(1)地面综合监测
依据《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实施方案(2022-2025 年)》(环办监测〔2022〕23 号)执行。
地表水和入河排污口排水监测项目:流量、水位、悬移质、泥沙含量*、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氨氮、总磷、磷酸盐、可溶性磷酸盐、硝酸盐氮*、pH、水温、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挥发酚(*项为选测指标)。
地表水监测频次:监测区出入口地表水的降水量指标监测频次为日。其他指标每月监测 1 次,汛期需加密监测,在场次降雨产流时进行,宜分别在产流初、中、末期至少各开展 1 次监测。
土壤监测项目:全氮、全磷、pH、机械组成、有机质、有效磷*、氨氮*、亚硝酸盐氮*和硝酸盐氮*(*项为选测指标)。
土壤监测频次:每年4-5月开展一次。
(2)指标调查
指标调查包括分县指标及参数调查和地块调查,1次/年。
分县指标及参数调查:每年开展上一年度农业面源污染相关分县指标及参数调查。参考统计年鉴和普查资料等,开展指标调查工作,调查指标详见附表2。
参数调查包括农村(或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或资源化利用率),若分县参数调查获取难度大,可以地市级行政区为单位获取相应指标。
地块调查:监测区内布设土壤监测点位的地块,包括耕地、果园、菜地等地类,地块调查指标包括地块面积、播种期及作物类型、施肥期及施肥量、灌溉期及灌溉量、收获期及作物产量等。
(3)卫星遥感地面校验
依据《农业面源遥感监测地面校验方案》,对土地利用和植被覆盖度两项遥感监测成果进行地面校验。
土地利用地面校验:每年5-10月开展一次。
植被覆盖度地面校验:每年开展两次,植被覆盖度为0.2-0.5左右(4-5月),植被覆盖度高于0.5(7-8月),各开展一次。
(4)监测评估
依据有关要求执行,每年完成监测评估报告。
3.工作方式
地面综合监测、指标调查由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汇总并上报结果。卫星遥感地面校验由相关驻市中心开展,结果报送省中心。年度监测评估报告由省中心完成。
4.数据报送
各生态环境分局通过“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数据上报系统”报送地面综合监测数据,每季度结束后2天内,报送本季度地面综合监测数据,省中心汇总后,3日内上报国家卫星中心。其中水量数据若全月均无法满足监测要求,需在地面综合监测数据报送时予以说明;
各生态环境分局于10月底前通过“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数据上报系统”报送指标调查数据,监测科汇总后,10日内上报省中心。
省中心于10月底前,报送2024年度卫星遥感监测结果的野外核查数据及表格;2025年3月底前,报送2024年度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报告。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实施方案(2022-2025年)》(环办监测〔2022〕23号)及有关要求执行。
(七)农村黑臭水体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依据《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环土壤〔2022〕8号),开展国家监管清单中已完成整治的农村黑臭水体水质监测。详见附表3,执行期间如有更新,以最新文件为准。
2.项目及频次
必测项目:透明度、溶解氧、氨氮。
选测项目:总氮、总磷、化学需氧量、粪大肠菌群。
第三季度监测 1 次。避免雨季、汛期和干旱期采样。
3.工作方式
属地方事权,由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
4.数据报送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9月底前通过“生态农村监测业务系统”报送本行政区域监测数据。12月底前,由省中心编制农村黑臭水体水质监测年度评价报告,上报省厅及总站。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19〕826号)及有关要求执行。
(八)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监测
1.监测范围
根据《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建成〔2022〕29号)要求,对已完成治理的城市黑臭水体进行监测,执行期间如有变化以最新文件为准。详见附表4。
2.监测项目
现场监测项目:透明度、溶解氧
实验室分析项目:氨氮
3.监测频次
第二、三季度各监测一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增加监测频次。加强汛期污染强度管控,因地制宜开展汛期污染强度监测分析。
4.工作方式
属地方事权,由市生态环境局具体实施。
5.报告和数据报送
第二、三季度结束前,市生态环境局将监测结果上报省厅。
六、污染源监测
(九)污染源执法监测
1.监测范围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及入河排污口、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相关堆场、尾矿库等。市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重点管理企业执法监测不少于10%。
2.项目及频次
按照执行的排污许可证、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管理需求等确定监测项目及频次。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单位,可适当增加频次。
3.工作方式
属地方事权,由各分局制定年度执法监测清单,市监控中心对市辖区开展执法监测任务,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属地执法监测任务。(原则上清单内企业应覆盖辖区所有县、市、区)。
4.报告和数据报送
承担执法监测任务的监测机构(包括委托的社会化监测机构)在完成执法监测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以下简称污染源管理系统)完成数据填报。市生态环境局按季度核实并上报。
省厅委托省中心于6月30日、12月31日前完成全省上、下半年执法监测信息填报规范性的在线审核。省中心2025年1月31日前编制完成吉林省年度污染源执法监测总结报告,上报省厅及总站。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承担执法监测任务的监测机构内部质控严格执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
(十)入河排污口监测
1.监测范围
全省工业企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大中型灌区排口、农村污水治理设施排污口。
2.监测项目
现场监测项目: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
实验室监测项目:总磷、总氮、氨氮、化学需氧量(或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
3.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1次。
4.工作方式
地方事权,由各生态环境分局完成监测工作。
5.报告和数据报送
监测季度结束前,市生态环境局汇总报省厅。
(十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医疗机构、城镇(园区)污水纳管企业等。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抽查率不少于5%。
2.内容及要求
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及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技术规程》(总站源字〔2022〕268号)对自行监测情况开展检查评估。全年各地全部排污企业手工监测数据联网率、重点管理企业手工监测数据联网率及其联网企业数据发布率均要达到90%以上。
3.工作方式
属地方事权。由市生态环境局安排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及时与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和执法部门共享,对于违法违规的企业要进行依法处罚并上报省厅。
4.报告报送
市生态环境局于12月底前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年度检查报告报送省厅,省厅委托省中心编制年度报告,并上报总站。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承担自行监测的监测机构内部严格执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省厅组织开展自行监测质量检查与质控抽测等相关工作。各生态环境分局做好配合工作。
七、生态环境监测外部质量监督与核查
(十二)质量管理工作机制与体系建设
各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持续完善质量管理制度体系,使其符合规范要求并充分反映整体监测活动全流程。省厅统一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按比例对市(州)、县(区)级监测机构及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开展质量管理专项检查。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十三)实验室能力考核
省厅组织对生态环境系统监测机构开展能力考核。按比例对部分市监控中心、县(区)级监测站开展能力考核。
(十四)应急监测能力评估
依据《吉林省生态环境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吉环应急字〔2024〕2号)要求,省厅组织对各地开展应对废弃危险化学品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应急监测能力摸底调查,建立应急监测基础能力清单。各生态环境分局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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