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巩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经济和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任务要求,健全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科学、有效地控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的指导意见》《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辽宁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办法》《朝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因素和臭氧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预警应急范畴。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朝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下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之一,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预案体系包括朝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包括属地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市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全市涉气污染排放相关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实施方案(一厂一策)。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污染天气应对的出发点,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强化节能减排措施,最大程度降低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属地管理,上下联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遵循属地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多方联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合作。健全联动机制,确保及时响应、联防联控、有效应对。
分级预警,差异管控。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实行相关部门会商机制,加强科学分析研判。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设置,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措施(预警即响应),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快速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通过各种通信手段、传播媒介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倡导公众绿色低碳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指挥工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
2.1.1市专项指挥部组成
市专项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国网朝阳供电公司分管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市专项指挥部成员。
2.1.2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为市专项指挥部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制(修)订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组织各县(市)区和市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修订完善属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根据市专项指挥部授权,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负责组织协调市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应急演练、宣传和培训等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和应急演练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向市政府及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根据市专项指挥部授权,对市专项指挥部成员、成员单位职责进行更新调整;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并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2.1.3市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委宣传部:严格执行朝阳市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相关应急预案;负责指导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管理工作,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及时准确引导舆论;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并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市委网信办: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监测和网络舆论引导,对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的网络谣言信息,组织力量配合开展相关辟谣工作;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并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市教育局:负责制(修)订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加强全市各类教育机构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宣传教育工作;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执行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减少(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停课等应急措施;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并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修)订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组织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即将预警信息传达至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指导各县(市)区工信部门按照属地职责分工督促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指导生产线或生产工序不可临时中断的工业企业根据生态环境部门相关预警意见,预先调整生产计划;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并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市公安局:负责制(修)订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限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要求,并落实相应管控措施;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加大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路检抽测;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采取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等应急措施;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并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和应对能力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预案修编、涉气企业绩效评级、应急减排清单编制等工作的经费保障;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并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协调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联动;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督导检查,对应急减排工作实施清单式管理,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对涉气企业实施绩效分级,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保障类企业;负责制(修)订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机制,会同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对相关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组织开展秸秆焚烧管控巡查;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并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修)订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组织并监督建筑、房屋拆除、新建市政工程等施工工地落实扬尘防控应急响应措施;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并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纳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制(修)订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引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指导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增加运力保障,组织并监督公路施工及养护单位落实扬尘防控应急响应措施;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并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市水务局:负责制(修)订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组织并监督水利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控应急响应措施;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并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并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加油站依据建议性减排措施和经营实际,制定夜间加油优惠政策,引导公众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减少日间加油频次;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并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广电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并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疾病预防知识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并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评估和修订,协助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并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市政府国资委:负责协助督促有关涉气污染排放市属国有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实施方案(一厂一策);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监督有关市属国有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并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制(修)订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组织并监督主城区市政养护单位落实扬尘防控应急响应措施,严厉查处露天烧烤、焚烧垃圾、违规焚烧祭祀用品、城区运输车辆抛洒遗漏等与市容环境整治相关的污染行为,指导、督促市环境集团做好重污染天气低尘机械化清扫保洁和洒水降尘作业;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并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市气象局:负责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重污染过程预报分析会商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报送,为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组织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观测、等级预报,静稳天气指数预报,雾、霾天气监测预警预报;组织、指导各县(市)区气象部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缓重污染天气污染程度;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并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电信运营商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建议性和健康防护措施;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并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国网朝阳供电公司:负责统计汇总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重点企业用电量信息,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对限产、停产企业进行耗电核算及确认;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并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2.2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各县(市)区应参照市应急组织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属地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属地专项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组织当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并结合属地工作实际,制定完善属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属地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属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和重大工程清单;组织属地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申报;指导属地应急减排企业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各县(市)区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组织相关部门督促属地涉气污染源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严格落实停产、限产或涉气污染物减排等措施,并对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属地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3专家委员会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成立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委员会,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支撑,提出对策建议。
3.应急准备与要求
3.1绩效分级管理
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标准,对重点行业企业实施绩效分级管理,按照所属行业将企业分为A、B(B-)、C、D等级或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重点行业范围及分级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最新要求实施动态调整。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申报,并对全市C级及以下(含非引领)企业绩效分级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对于非重点行业企业,市生态环境局可在必要时确定地方重点管控行业,制定非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标准,确定各管控等级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以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文件印发实施,并参照重点行业开展绩效分级申报和认定。
3.2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3.2.1动态管理减排清单
应急减排清单是本预案的重要组成,由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组织逐年更新并印发实施,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后要及时向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备,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应急减排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清单,清单种类及填报要求同步国家、省要求及时更新。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县(市)区充分利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逐一排查属地各类涉气污染源,摸清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确保应纳尽纳。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3.2.2切实落实应急减排比例
应急减排比例是指各预警条件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日减排量与应急减排基数的比值。应急减排基数、应急减排措施减排量由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核算,并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III级、II级、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全市污染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III级、II级、I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两者总量的10%、20%、30%。
3.3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
3.3.1重点行业企业
重点行业企业为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标准明确的行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企业评级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重点行业范围及应急减排措施按照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最新要求实施动态调整。
3.3.2保障类企业和工程
保障类企业包括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等保民生企业,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重点出版物印刷企业、群众生活保障企业、重点外贸出口企业及其他保障类企业。保障类企业由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严格把关。保障类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生产经营。
保障类工程包括保障民生、城市正常运转等重大工程项目。保障类工程由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严格把关。保障类工程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符合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相关环保要求。
3.3.3小微涉气企业
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小微涉气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全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3.4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
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重点行业企业应依据《辽宁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办法》,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实施方案(一厂一策)。非重点行业企业按照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文件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实施方案(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一厂一策)应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据此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满足“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要求。对于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并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
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属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季节性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减排措施应确保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3.5应急演练
市专项指挥部原则上于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4.监测预警
4.1监测预报
4.1.1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工作分别由辽宁省朝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气象台具体承担。
4.1.2预报
辽宁省朝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会同市气象台,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7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4.1.3会商
辽宁省朝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会同市气象台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并向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送会商研判结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但日均值突然达到重污染天气,应进行会商,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会商研判结果。
4.2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根据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大气法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应急减排措施应严格依法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指南制定。如预报发生的细颗粒物(PM2.5)污染过程暂未达到预警启动条件,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强化各类污染行为管控,必要时开展实战演练。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强化管控措施,组织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实施。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并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4.3预警发布
4.3.1预警信息的发布
预警信息经市专项指挥部指挥长签发后,授权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各县(市)区专项指挥部负责属地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各级网信部门负责舆情引导处置。预警期间信息发布的内容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防范建议及措施等。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县(市)区及市专项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按照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4.3.2预警发布要求
当预报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或接到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预警通知时),原则上应按照本预案确定的发布主体、发布渠道,提前48小时发布预警。当预报发生前后2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视为1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当预报朝阳市污染程度未达到省级预警等级的,按照接到的省级预警通知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并发布预警信息。当预报朝阳市污染程度超过省级预警等级的,按照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预警信息发布后,应立即将预警信息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4预警调整和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报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信息。已启动预警后,如预报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进一步恶化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并及时发布信息。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信息的发布程序与预警信息发布程序一致。调整与解除信息应及时向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备。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III级应急响应、II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5.2应急响应启动与实施
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时,同步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落实相应等级应急响应措施。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县(市)区和市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将应急响应要求传达到位,并组织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派出监督检查人员,对各县(市)区和市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5.3应急响应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5.3.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强公交运力保障,倡导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尽量避免机动车日间加油;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排放。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提高道路低尘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应急减排企业执行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各类施工工地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未纳入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的施工场所(应急抢险施工除外),全部停止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移动源减排措施:每日6时至22时,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在城市主城区和各县(市)城区内行驶(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除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
其他减排措施:停止露天烧烤、严禁秸秆焚烧、严控露天垃圾焚烧和祭祀焚烧、禁止烟花爆竹燃放。
5.3.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强公交运力保障,倡导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尽量避免机动车日间加油;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排放。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提高道路低尘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应急减排企业执行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确定的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各类施工工地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未纳入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的施工场所(应急抢险施工除外),全部停止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移动源减排措施:城市主城区和各县(市)城区内禁止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通行(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除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各类矿山、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2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工业园区、机场、物流园等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其他减排措施:停止露天烧烤、严禁秸秆焚烧、严控露天垃圾焚烧和祭祀焚烧、禁止烟花爆竹燃放。
5.3.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在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中小学、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并停止室外活动。接到红色预警且细颗粒物(PM2.5)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强公交运力保障,倡导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尽量避免机动车日间加油;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排放。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提高道路低尘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应急减排企业执行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确定的红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各类施工工地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未纳入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的施工场所(应急抢险施工除外),全部停止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移动源减排措施:城市主城区和各县(市)城区内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行驶(城市运行保障和执行特种任务的车辆除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各类矿山、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2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工业园区、机场、物流园等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其他减排措施:停止露天烧烤、严禁秸秆焚烧、严控露天垃圾焚烧和祭祀焚烧、禁止烟花爆竹燃放。
5.4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5.5信息报送及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期间,各县(市)区和市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于每日10时前,将前一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报送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于每日12时前向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全市前一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县(市)区和市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在预警解除文件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应急响应工作总结,总结应包括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于7个工作日内向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全市应急响应工作总结。
市专项指挥部于每年5月底前组织各县(市)区和市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前12个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评估(由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实施),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减排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评估结果于6月底前报送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如达到启动条件但未启动预案的,应将相关情况予以说明。
5.6责任追究
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未达到相应要求的绩效分级工业企业,降低绩效等级。
6.预案管理
6.1预案报备
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专项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应向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备,各县(市)区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应向属地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备。重点行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实施方案(一厂一策)应按照管理权限,向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分局报备(市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企业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备)。
6.2预案宣传
各县(市)区和市专项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大对预案以及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
6.3预案培训
市、县(市)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市、县(市)区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围绕落实职责和加强监管开展培训,确保监督执法到位。
6.4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预案中的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5)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应急保障
7.1组织保障
市专项指挥部统一指挥,加强调度督导。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对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县(市)区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不定期抽查。对未按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依据有关规定等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各县(市)区和各成员单位应各司其职,进一步完善属地或本单位应急工作体系,夯实重污染天气应对责任,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7.2经费保障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为重污染天气能力建设、应急预案修编、减排清单更新、绩效评级等相关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7.3物资保障
市专项指挥部应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县(市)区和市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7.4预报能力保障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动态更新本地源排放清单,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模型调优;扩展气象驱动背景场,提升精细化预报能力;完善市级预报及会商工作机制,加强各级生态环境与气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合作。
7.5信息联络保障
各县(市)区和市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8.附则
8.1名词解释
AQI: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具体计算方式参见《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
重污染天气:AQI>200,空气质量指数级别达到五级及以上的污染天气。
应急预案: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重污染天气,尽可能消除重污染天气的危害,而事先制定的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减排清单:为有效落实应急预案,而事先编制的含有差别化减排措施和减排量的污染源减排清单。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朝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朝政办发〔2019〕69号)同时废止。
8.3预案解释权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北关正街35号方兴大厦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