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立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一件事工作机制,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垃圾长效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设工程管理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厘清职责,建立机制。进一步厘清责任边界、明确管理职责,推动新形势下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工作的机制创新,建立科学可行、行之有效的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二)压实责任,保障建设。进一步压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主体责任,强化招投标环节、合同条款设置、建筑垃圾处置手续办理、工地进出车辆管理核验登记、数智化设备应用等方面的管理,同时建立出土困难工地信息监测机制,推动项目有序建设,积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联动,提供支撑。在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理领域,进一步加强建设部门与执法部门的协作联动,为执法部门严格执法、规范市场行为提供基础支撑。
二、源头管理主体职责
(一)建设单位源头管理责任
1.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施工合同签订等环节明确并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和措施;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产生测算纳入项目方案设计招标文件,要求设计单位开展土方平衡计算;将工程渣土减量措施以及处置要求纳入施工招标文件,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所需费用、建筑垃圾运输和利用处置费用纳入招标控制价;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工程建筑垃圾规范处置的具体要求和措施,明确违约责任条款。
3.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要到项目所在地环卫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并督促施工单位在工地车辆出入口安装运行符合标准的数字化管控设备,数据接入市工程土监管服务平台。
4.建设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处置合同履约监督和违约处理机制,落实现场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规范落实建筑垃圾处置合同分包、车辆装载、车辆冲洗、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等措施。
5.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违法分包运输业务、违法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等行为,要运用合同条款严格处理,并及时报告管理部门。
6.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结算时,应严格核验建筑垃圾产生数量和消纳去向,
7.建设单位要根据土壤检测结果和不同土质性状及用途,按照工程渣十分类标准,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
(二)施工单位处置主体责任
1.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施工合同要求,编制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明确建筑垃圾数量、运输单位、处置地点等内容,并到项目所在地环卫主管部门备案,方案公示在工地出入口显著位置。
2.施工单位要强化施工现场车辆管理,安排专人做好工地进出车辆的核验登记工作,凡进出施工现场的车辆一律登记车辆信息、运载物品等要素并形成台账资料,黄牌车辆及其他有货运装载能力的车辆进出场均需过磅并登记过磅信息,对不具备处置证、准运证、通行证或非本工程建筑垃圾处置证核准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本工地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
3.施工单位要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履约管理,将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发包给具有工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单位。
4.施工单位应落实电子转移联单制度,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末端处置单位各一联,施工单位取得消纳处置场地接纳回执联并核验方量后,方可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
5.施工单位要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台账,对土石方单位、渣土运输单位未规范落实建筑垃圾源头管理相关举措的,要充分运用合同条款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管理部门。
6.施工单位应严格做到建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三)监理单位现场管理责任
1.督促施工单位规范落实建筑垃圾处置合同分包、车辆装载、车辆冲洗等措施。
2.加强对施工现场进出车辆核验登记工作的检查,
3.每次组织监理例会时,应对项目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监督机构。报告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两审批两备案”、数字化管控设备安装使用、运输合同分包、电子转移联单运行、无证车辆进出现场运输渣土、出土台账规范化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报告等情况。
三、部门职责
各建设管理部门应依职责加强本行业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工作,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主体责任。
(一)设计审批、概算管理部门。
设计审批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设计事项的日常检查,要求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明确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和措施,并开展土方平衡计算;设计审批、概算管理部门依职责要求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总量、回填利用量进行全面准确测算。
(二)招投标管理部门。
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加强工程招投标、施工合同条款签订等事项的日常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产生测算纳入项目方案设计招标文件;将工程渣土减量措施以及处置要求纳入施工招标文件;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所需费用、建筑垃圾运输和利用处置费用纳入招标控制价: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建筑垃圾规范处置的具体要求和措施,明确违约责任条款。
(三)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定期摸排出土工地项目,并确保对出土项目开展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在监督交底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责任主体进行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工作交底并下发告知书,要求各责任主体签署承诺书:开展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规范堆放、覆盖、分类管理,出土台账的规范化记录等事项的日常检查;协同环卫主管部门做好数字化管控设备安装及使用、电子转移联单运行、无证车辆进出、车容车貌和工地出入口秩序等事项的检查;将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第一时间移交环卫主管部门;建立出土困难工地信息监测机制,并按要求及时通报。
四、违法违规处置
各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理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一)各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日常监管力度,第一时间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线索通报环卫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二)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环卫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及时将立案查处信息抄告各建设主管部门;
(三)各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检查情况和环卫主管部门立案的溯源信息,依照有关规定落实关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的信用惩戒。
五、工作要求
聚焦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工作,全面梳理工作脉络,明确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抓好任务分解和责任落实,确保任务分解到位、责任落实到位、问题整改到位,形成工作闭环。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要加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主动担当和高度自觉,从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领会抓好建筑垃圾源头管理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压实责任链条,确保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工作落地落实。
(二)压实责任链条,强化行动保障。不断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加快落实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举措,紧盯责任主体履职情况,不断完善责任链条,确保压力传导到各责任主体,形成责任主体主动作为,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强化数字赋能,落实长效管理。借助数字化手段不断创新监督管理方式方法,努力构建高质高效的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体系,为推动实现源头管理到位、运输监管严密、利用处置规范、协同监管常态、执法查处严格、数字赋能精准的长效管理目标补链强链。
(四)加强信息共享,强化部门协同。加强工作主动性,各部门要加强联合检查、联合执法、要情会商等工作,强化与环卫主管部门的工作协同,高效落实线索移交,推动信息共享;要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和信息报送机制,做好日常检查、专项督导、线索移交等工作台账,按要求定期摸排报送出土工地项目清单、创新举措、工作亮点等工作资料。
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9月30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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