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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2024-09-30 10:47:26 来源:四平市人民政府 作者: 【 】 浏览:0次 评论: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2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任务目标
  到2025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29微克每立方米以内,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在2天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分别减少3550吨和575吨。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深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1. 严控“两高一低”项目准入。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必须符合相关项目准入条件,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 严禁新增钢铁产能。加快推进全市钢铁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淘汰落后煤炭洗选产能,对无法实现洗水闭路循环的落后煤炭洗选设施进行限期整改。(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推进产业集群升级改造。根据城市产业情况,编制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对在乡镇布局的新建项目严格审批把关,严防污染下乡。持续开展利用综合标准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依法淘汰、搬迁、改造,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环保水平。(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 推动VOCs源头替代。在重点行业实施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未全部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油墨的包装印刷行业规模以上企业纳入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管理。依法查处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环节原辅材料VOCs含量超限值的产品、商品。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四平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助推环保产业绿色健康发展。落实绿色环保产业发展政策,鼓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水泥、钢铁、建材等行业绿色改造为重点,支持和培育有关企业参与超低排放改造、环境和大气组分监测等领域市场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环保产业绿色健康发展。(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大力推动能源结构优化。
  6. 着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到2025年,全市新能源开发不少于125万千瓦,新能源发电占比逐年提升。增加清洁能源供给,鼓励采用天然气、生物质及电力等替代能源,推动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中深层地热供暖+19万千瓦风电多能互补示范项目建设。落实市、县级政府5天储气能力建设。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和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省定要求。(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 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实行煤炭消费控制目标管理,严控煤炭消费增长。新增煤炭消费项目,必须制定减量(等量)替代方案。替代方案参照《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编制暂行规定》执行,落实新增耗煤项目减量(等量)替代要求,实现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清洁能源替代,鼓励支撑性电源项目建设。合理保障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 积极推动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在城镇供热规划中,纳入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持续建设热力管网,推动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散煤和燃煤锅炉淘汰,鼓励支持关停整合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小热电机组。(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 推进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推进工业炉窑电代煤,统筹发电侧、电网侧和用电侧保电力安全稳定供应。鼓励支持新改扩建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采用清洁低碳能源。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推动生物质、天然气等燃料替代煤燃料。(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加快推进清洁取暖建设。积极申报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城市,结合实际推广应用秸秆打捆直燃集中供暖等清洁取暖技术。合理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强化煤质监管,持续开展流通领域和生产领域型煤抽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型煤的企业依法处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推进交通结构优化。
  11. 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大宗货物在中长距离运输中优先选择铁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中优先选择封闭方式或新能源车船,推进短距离煤炭运输实施“公转铁”。到2025年,铁路货运量较2020年增长10%左右。强化铁路专用线及其衔接设施建设,重要港区新建集装箱、大宗干散货作业区,原则上应同步规划进港铁路,扩大现有作业区铁路运输能力。新建及迁建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应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沈阳铁路局四平站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推动机动车清洁化水平提升。提升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出租车、轻型环卫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规范货运车辆集中区上路和行驶车辆监督管理,在火电、钢铁、煤炭、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推动服务区快充设施建设。力争到2025年,高速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60%。(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鼓励企业加快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沈阳铁路局四平站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加大在用车排放监管。强化新车销售环节抽查,实现系族全覆盖。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全面实施I/M制度和机动车排放召回制度,充分运用“黑烟抓拍”数据倒查检车线模式,持续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修理企业的监管执法行动。(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加强成品油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证照不齐加油站点、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探索开展油箱中柴油抽测,溯源追究相关主体责任。(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四平海关、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提升面源污染治理水平。
  16. 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有关规定,持续加强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监督管理。限制燃放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强化烟花爆竹销售环节质量监管。(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继续实施秸秆全域禁烧,扎实推进秸秆还田、秸秆离田,推动秸秆“收储运”市场化运行。到2025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90%。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压紧压实禁烧监管责任,发挥基层组织作用,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对全市火点进行实时监测。科学组织残茬处置,合理划分处置批次,减少集中、大面积焚烧秸秆污染。(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规范扬尘污染管理,对长期未开工的建筑工地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防尘措施。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督促工业企业依法依规落实密闭、围挡等要求。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逐年提升,力争达到30%;市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左右,县城区达到70%左右。(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 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并将修复治理延伸至矿山建设、生产、运输等各环节,推动矿区环境显著提升。对污染防治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根据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依规予以关闭。(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
  20. 强化VOCs综合治理。加强执法人员VOCs监管能力建设,配备监管检测设备。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为重点,针对涉VOCs关键环节持续开展排查整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1.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2025年底前,全市钢铁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有关项目全部完成;全市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含电力)基本实现超低排放。推动水泥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监督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全面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低效简易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强化日常监管,确保达标排放。生物质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无法稳定达标的,应加装高效脱硝设施。推动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确实无法取消的,应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治理。持续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加强部门联动,因地制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油烟及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4. 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排查整治,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逐步探索将氨逃逸列入监测范围,加强重点单位在线监测建设。(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联防联控完 善治气体系。
  25. 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与辽宁省铁岭市、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等城市加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共同应对大气污染物传输。(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6. 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体系,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范企业绩效分级申报管理流程,鼓励企业自主提升绩效等级。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清单,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涉气企业全覆盖。(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治理能力建设。
  27. 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加强空气质量、气象遥感大气监测、空气质量预警预报能力。推进四平市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项目,提升臭氧污染监测能力。加强沙尘天气监测,及时准确上报沙尘天气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8. 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推进四平市VOCs执法能力建设项目。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加强对排污单位和社会化检测机构监督抽查,依法打击造假行为并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政数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9. 加强决策科技支撑。推动研究各种类型工业炉窑的清洁能源替代和末端治理路径,鼓励支持多污染物系统治理等技术和装备研发。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臭氧污染成因分析和走航监测,对臭氧污染进行快速精准溯源。(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0. 积极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借助基金、债券、融资等金融工具,吸引更多金融资本和民间投资流向重大项目。(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四平市分行、市交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形成各级政府负总责,生态环境部门统筹协调,其他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落实的工作格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各项任务职责分工,确保各项任务有力有序完成。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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