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有关单位:
为深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加强我市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管理,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43号)等要求,现将我市2023—2025年全国碳市场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确定并公开年度名录
各区生态环境局逐年确定纳入下一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包括经最近一次核查确认以及上年度新投产预计年度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的发电行业(分类代码见附件,自备电厂视同发电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录入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
对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停止排放温室气体,或经核查上两年度温室气体排放均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单位,各区生态环境局应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现场核实确认,向其书面告知应履行的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完成时限等事项,并在确认其完成相应义务后从名录中移出。
(二)组织制订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
各区生态环境局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以下简称《核算报告指南》)要求,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完成下一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制订和提交工作。
(三)组织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
各区生态环境局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核算报告指南》等要求,在每月结束后的40个自然日内,通过管理平台上传燃料的消耗量、低位发热量、元素碳含量、购入使用电量、发电量、供热量、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以及排放报告辅助参数等数据及其支撑材料。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鼓励有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探索开展自动化存证。
(四)组织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各区生态环境局组织重点排放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报送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其中,202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要求编制;2023和2024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按照《核算报告指南》要求编制。
2022年度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为0.5703tCO2/MWh。后续年度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如有更新,将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要求执行。
(五)组织开展年度排放报告核查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技术支撑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要求,通过管理平台进行文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并线上填报核查信息、编制核查报告,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对重点排放单位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及管理平台填报工作。
各区生态环境局组织重点排放单位及时整理归档有关支撑材料,积极配合核查工作。
(六)强化数据质量日常监管
各区生态环境局可以通过有关技术支撑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月度信息化存证的数据及信息进行技术审核,对重点排放单位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编制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重点排放单位及时、规范开展存证,对煤样采集、制备、留存的规范性、真实性进行现场抽查。对于数据异常等问题线索进行核实,敦促重点排放单位完成整改,并通过管理平台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七)开展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评估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要求,组织专家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合规性、及时性等进行评估,于每年7月3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工作,组织重点排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要求,编制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开展信息化存证,通过管理平台按期完成各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定期抽查月度存证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执行情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重点排放单位开展日常监管执法,切实提高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
(二)落实工作经费保障
各区生态环境局应落实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日常监管以及相关能力建设等工作所需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开展工作的,应尽早安排下一年经费,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相关工作。
(三)加强能力建设
市生态环境局将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纳入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培训工作;建立市、区、重点企业联动机制,及时会商和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各区生态环境局、各重点排放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国家和我市组织的培训活动,快速提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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