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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力市场信息披露体系
2024-02-20 15:19:42 来源:国家电网报 作者: 【 】 浏览:0次 评论:0
  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印发《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共包含52条内容,重点对信息披露原则和方式、信息披露内容、披露信息调整、信息保密和封存、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规则》明确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应遵循安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易于使用的原则。信息披露主体应严格按照规则要求披露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实施,设立信息披露平台,做好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市场经营主体信息披露平台登录账号运维管理工作,制定全国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数据格式,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提供数据接口服务。
  《规则》明确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信息公开范围,将电力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特定信息三类。《规则》以附表形式对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新型主体、电网企业及市场运营机构等6类信息披露主体分类列出需要披露的共130条信息,增加售电市场、辅助服务市场、代理购电、新型主体(新型储能)等内容,细化披露条目、内容、周期、范围、颗粒度等要求。《规则》还强调信息保密和封存、强化监督管理。
  作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披露工作一直备受各方关注。据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负责人介绍,《规则》是继《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之后,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1+N”基础规则体系中第三个全国层面的电力市场基本规则。此次《规则》的制定,将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进行整合,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全市场、全品种、全周期、全主体”电力市场信息披露体系。其中,“全市场”覆盖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等市场;“全品种”包含省内交易、省间交易、代理购电、绿电交易等交易品种;“全周期”包括依规开展年、季、月、周、日等时间维度披露;“全成员”涵盖发电、用户、售电公司、新型主体、电网企业及市场运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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