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电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去年中央深改委作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部署后,全国首部进行全面修订的地方性电力法规。
《条例》共七章六十五条,围绕电力规划与建设、电力生产与运行、电力供应与使用、电力设施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范。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汉春介绍:“立法过程中,我们聚焦实现‘双碳’目标,以京津冀协同发展为引领,充分发挥我省区位优势,牢牢抓住绿色低碳发展有利机遇,以大规模高比例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为依托,以常规能源发电为重要组成,以坚强智能电网为平台,以源网荷储协同互动和多能互补为重要支撑,积极推进能源转型,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为建设新型能源强省、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提供坚强的法治支撑。”
全面体现“双碳”导向是条例的一大特色亮点。《条例》明确,电力事业发展坚持统筹规划、安全高效、绿色低碳、适度超前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利用新能源、清洁能源发电,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服务新型能源强省建设,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条例》创新规定了新能源发展的激励机制,规定编制全省电力发展规划、电力专项规划应当与新能源发展等专项规划协调衔接;明确供电企业应当加大电网建设改造力度,增强对新能源发电的接入能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接入和消纳新能源发电,提供并网服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多能源发电协同调度机制,统筹优化调峰电源运行,保障新能源发电合理利用率;供电企业应当优先调度新能源发电;鼓励新能源发电、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近年来,随着装机规模的扩展,以及大规模新能源发电装机持续接入电网,部分地区新能源消纳压力也进一步凸显。新能源消纳问题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源网荷储各个环节协同发力予以解决。为此,《条例》推动源网荷储协调互动,夯实保供基础。要求加强电源侧建设,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构建多元协同发展的清洁能源供应体系,合理确定煤电布局、发展规模、建设节奏,积极发展新能源发电;加强电力配套建设,明确供电企业应当加强电源项目、储能项目的配套电网工程建设,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加强负荷管理,通过电力需求响应机制,采用市场化手段引导用户主动增加或者减少用电负荷,提高电力系统灵活性;加强储能建设,合理布局抽水蓄能电站和各类新型储能项目,引导储能安全、有序、市场化发展。
长远来看,电力保供还要用“市场的手”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当前河北省电力市场建设仍存在经营主体单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及其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构建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市场机制,提升电力市场对高比例新能源的适应性,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鼓励新能源发电、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近年来,受极端高温影响,河北局部地区曾出现用电供需紧张情况。为预防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发生,《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指挥协调应对工作,以及电力企业应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相应义务。针对供电安全和用电安全,条例明确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对其负有安全责任的电力设施定期检修或者试验,及时消除电力运行安全隐患和电能质量问题,确保安全平稳供电。
《条例》多项规定惠及居民和小微企业,最大程度维护电力用户权益,着力提升电力营商环境。要求严格规范中断供电的情形和程序;明确电力用户对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等部门或者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规定电力用户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的,供电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同时缩短办理用电期限和供电企业处理投诉期限。
此外,为强化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区、电力设施、密集输电通道的保障力度,列举了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地下电缆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并设置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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