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6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通知,这是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以下简称“1044号文”)后,绿证机制在发展过程中迈出的最重要一步,不仅是国家能源局对社会各界关于绿证使用诉求的积极回应,也为进一步提升绿证的使用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回应社会各界关切,多项重点工作细节付出水面
对于企业关心的绿证唯一性、有效期、碳市场衔接、信息披露等内容,本次的征求意见稿均进行了有效说明,可谓“亮点多多”,足以看出绿证主管部门回应社会关切的满满诚意。
第一,原则和工作重点突出。征求意见稿提到绿证核发和交易应坚持“核发统一、交易开放、市场竞争、信息透明、全程可溯”的原则,核发由国家统一组织,交易面向社会开放,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全生命周期数据真实可信、防篡改、可追溯。明确了核发和交易统一性和透明性,根据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确保绿证价格能真实合理地反映市场情况,并对数据质量和可追溯性做出清晰要求,形成了绿证核发和交易的基础。
第二,提出确保“唯一性”的明确做法。征求意见稿提到,“卖方还须承诺仅申领中国绿证、不重复申领电力领域其他同属性凭证”,这是对1044号文中提到的“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原则上只能申领核发国内绿证”以及“绿证对应电量不得重复申领电力领域其他同属性凭证”要求的进一步深化和落实。卖方(已建档立卡的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或需要出具承诺,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的属性由绿证进行全部表征,在使用时再由绿色消费认证进行核定。“自我承诺+使用验证”的方式,也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例如在北美地区,通过Green-e等机制验证RECs使用的唯一性,为提升绿证的国际使用度提供了最重要的基础。
第三,首次直接规定绿证有效期为两年。在1044号文等文件中,并未直接说明绿证的有效期为两年,仅提到“认证机构通过两年内的绿证开展绿色电力消费认证”,因此业界对于绿证的有效期存在模糊争议点。而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两年有效期,打破了模糊争议点,也使各方在使用绿证时,对于使用期限更加清晰。
第四,再提绿证与碳市场衔接。征求意见稿提到,支撑绿证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能耗“双控”、碳市场等有效衔接。笔者理解,实质上就是尽快确认绿证的环境属性如何在碳市场和碳排放核算中使用,结合生态环境部近期发布的2021年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不包括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用电方一直在呼吁的绿证用于碳排放核算的相关问题或将得到有效解决。
第五,信息管理和披露机制进一步完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与绿证信息管理相关的要求,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由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组织实施,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配合。同时,通过提供二维码查验绿证信息+主管机构主动披露核发和交易相关信息的模式,提高绿证核发和交易的透明度,方便绿证使用方快速查询绿证信息,并满足各类国内外机制对于绿证信息公开可溯的要求。
核销机制首“亮相”,环境属性使用争议将有解
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各界感到最欣喜的是绿证核销机制的建立:文件中提到,“超过有效期或经绿色电力消费认证的绿证,核发机构应及时予以核销”短短的一句话,透露出了两个重磅信息:第一,绿证经绿色电力消费认证后,即确保绿证表征的属性信息被使用后,相应证书和电量将被核销;第二,超过两年有效期的绿证,绿证的属性信息自动失效,绿证将被直接核销。
为什么核销机制如此重要?答案是确保环境属性使用的唯一性。
事实上,绿证等表征能源生产、消费和环境属性信息的体系,在全球范围内被统称为能源属性证书(Energy Attribute Certificates,EACs)。可再生能源电力因其在发电过程中的低污染和零排放特征,被赋予了环境属性和正外部性价值,而属性和价值则由可再生能源EACs来聚合。在我国,不管是“证电分离”还是“证电合一”的模式,绿证都是唯一的官方EACs和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身份证”,是唯一能表征可再生能源电力环境属性的证书。
对环境属性的认证和绿证的使用而言,最重要的一点是确保只用一次,不能出现重复计算。因此,GHG Protocol(温室气体排放协议)等自愿碳排放核算规则,以及欧盟电池法案碳足迹计算规则草案等强制性计算要求,都提到了属性证书必须具有环境唯一性,不能出现“双重计算”。那如何确保绿证只被使用了一次呢?从国际经验来看,是通过核销这个步骤实现的。一旦绿证与用户使用电量通过核销机制完成了唯一绑定,并在系统中对相关电量和环境属性实现了核销,即完成了环境属性的唯一使用确认。
但在此次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绿证虽然只能交易一次,但由于没有核销机制,所以无法保证交易后环境属性是否使用,或者是否只被使用一次,而这个不确定性,会对碳排放核算和绿证国际使用造成影响:
一方面,绿证可能被重复用于不同电量的碳排放核算,可能出现一张绿证对应多个时期的电力碳排放核算,不仅核算结果准确度大打折扣,也不利于绿证市场的发展;
另一方面,如果没有核销机制,环境属性的使用无法得到确认,也会对电力因子(不含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的核算造成影响,从计算逻辑来看,“不含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应当是“环境属性已经被确认使用的不含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但在没有核销机制时,由于无法确认是否所有的交易电量的环境属性已经被用于碳排放核算,所以只能将交易电量全部扣除,这样可能会出现因为扣除电量过多,而导致电力因子(不含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值偏高,对企业的碳排放核算造成影响。
站在国际合规的角度,欧盟电池法案的碳足迹计算规则草案中,要求属性工具的技术标准中需要包括签发、交易和核销的流程,如果绿证没有核销机制的话,不仅不利于提高其国际使用度,更重要的是动力电池等相关行业将失去重要的降低电力消费碳足迹的工具,产业的绿色竞争力可能受到影响。
因此,本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对绿证核销的相关内容,不仅能解决绿证在使用中面临的环境属性重复使用问题,为企业降低电力相关排放提供更加强有力的工具,还能为提升绿证的国际使用形成重要支撑,提高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征求意见稿发布后,笔者与部分工业制造业企业进行了交流,大家普遍反馈本次绿证的核发和交易规则内容明确,与1044号文相比,在操作细节等方面有了更为详细的说明,特别是核销机制的建立,能解决企业面临的一部分使用障碍,也使企业能更清晰地了解绿证的核发和交易重点。
据笔者了解,1044号文发布后,绿证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也多次组织召开会议,充分了解企业对于完善绿证机制,提高绿证使用度的建议,而企业提到最多的几个诉求,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也有了较为清晰的回应。
此外,还有一个特别值得关注的点:不管是此次国家能源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还是最近生态环境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2021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计算说明》,均体现了相关部门主动提高信息披露度的意愿和决心。作为推动我国实现能源低碳转型的重要工具,其运行和使用的透明度提升,不仅有助于社会各界选择最适合的工具来实现绿色发展,也有助于消除国际社会对我国绿证等机制的误解,提升国际认可度。
虽然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绿证交易和核发的诸多内容,但仍有更多的细节静待主管部门和核发机构的进一步说明,比如卖方针对“不重复申领电力领域其他同属性凭证”等要求如何承诺,以及承诺后是否需要进行二次验证,绿色电力消费认证如何开展,核销机制如何操作,“电力领域其他同属性凭证”如何定义,以及原有的绿证如何与现有机制进行匹配等。当然,规则之外,还有大家最为关心的,绿证完善了核发和交易的基础设计后,如何进一步通过各种方式切实提高绿证的国际使用度等。当然,此次发布的是征求意见稿,期待在正式稿发布时,还能有更多的惊喜和细节公布。
事实上,如何进行全社会的绿色低碳转型,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不仅对于我国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挑战,对于全球而言,都是一个没有任何经验可参考的命题。即使像欧盟这样走在全球前列的绿色规定制定者,在制定规则的过程中也经历了反反复复的讨论、验证和拉扯,对于政策的执行也是边走边看边摸索,根据不同时期的的不同发展目标,不断对政策进行修订。而我国面临着比发达国家更为严峻和更为紧迫的转型压力和目标,为了稳妥实现“双碳”目标,不仅要在经济发展需求和转型降碳目标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也需要在国家政策目标和市场发展诉求之间找到平衡点,这也注定了在相关机制设计上走得比发达国家更为审慎。笔者作为长期追踪和观察绿证和电力碳排放机制的研究者,对于近期各部门积极回应外界关切感到十分惊喜,相信绿证机制作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国际工具和国际语言,使用面会越来越广阔,能解决更多企业在生产和转型过程中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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