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随着绿电交易实现全覆盖,绿电市场化进程明显提速。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了“促进绿电使用和国际互认”,这是《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出现相关表述,反映出推进“双碳”目标既需要绿色供应提供转型动力,又需要绿色消费发挥牵引作用。
面临形势
从国内政策看,非化石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突出了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的导向,将推动地方政府和重点用能企业在节能目标考核体系下主动消费绿色电力。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机制也对承担消纳责任的相关主体提出了考核指标约束,激励责任主体通过消纳可再生能源物理量和购买绿证的方式消费绿色电力。
从国际环境看,以欧盟CBAM、欧盟新电池法、美国CCA等为代表的类似“碳关税”的贸易规则均将电力间接碳排放纳入管控范围。尽管各规则下对于进口产品电力间接碳排放因子的计算方法、可按零排放核算的电力消费类型认定存在一定差异,对于绿证的定位还存在争议,但外向型企业通过购买绿色电力并获得相关认证仍然是提升出口竞争力的重要措施之一。
需求场景
从国内外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相关措施来看,站在消费者角度,促进绿色电力消费的机制设计主要包括约束性机制和激励性机制两大类,其购买绿色电力主要有以下应用。
约束性机制设计方面,一是用于完成政府层面的考核要求。从国际看,以美国为代表的典型国家通过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将可再生能源消费指标强制分摊至相关责任主体,以绿证作为履约凭证,未完成考核指标的主体将受到惩罚。从国内看,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机制也是类似模式,以完成考核指标为导向要求责任主体消费绿色电力。二是用于完成行业或企业层面的考核管理要求。目前已有不少大型跨国企业要求其分布于全球各地的生产线采购绿色电力,并将绿电消费情况纳入公司内部相关考核中,未达标的企业可能面临产能转移风险或因无法满足下游客户采购标准而在部分交易准入方面受限。
激励性机制设计方面,一是用于扣除能耗或碳排放量核算产生节能降碳效益。在节能降碳考核管理领域,我国已明确将非化石能源消费从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中扣除,将对地方政府和用能主体起到激励作用。在国际贸易领域,部分国家设置了绿色贸易规则,对进口产品生产过程的绿色电力消耗按不同排放因子或按零核算碳排放量,出口企业为提升产品竞争力,将有动力主动消费绿色电力。在绿色评价认证领域,以美国Green-e能源认证计划为代表的低碳认证项目对企业和产品自愿消费可再生能源的情况予以认证,国内也有不少机构涉足碳认证业务,企业为获得相关认证需消费绿色电力。二是用于自身环保声明彰显社会责任。央企、国企、外资企业、大型民企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积极彰显社会责任,发挥带头作用消费绿色电力。
相关建议
实施配额制并以绿证作为配套制度以充分释放绿电绿证需求潜力。《关于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预期2024年全国非水发电量不低于1.83万亿千瓦时,将消纳责任全部落实到相关主体,并以绿证作为履约唯一凭证,将大幅提升绿电绿证的需求。
强化保障绿色电力环境权益唯一性的基础制度建设。国际典型的减排认证体系均强调绿色电力环境属性的唯一性,需要具有法律效益的凭证作为环境权益的产权证明。我国目前已明确了绿证是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但部分可再生能源发电可以同时申领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在国际应用中往往被要求提供额外证明材料,以表明绿证对应电量环境价值的唯一性。一方面,有必要通过溯源追踪等技术手段做好绿证来源证明支撑;另一方面,有待逐步完善可再生能源环境价值的兑现机制,绿色电力仅允许申领绿证反映其环境权益,避免重复计算。
加快建立统一的第三方绿电消费评价认证标准。随着我国“双碳”目标的深入推进、国际社会对气候问题的持续关注,出口贸易等领域企业对绿电消费第三方认证的需求愈发迫切,需要具备资质的相关机构为企业绿色属性进行背书。有必要加快建立以绿证为基础的绿电消费统一评价体系,反映用户绿电消费结构、碳减排量、绿色评级等信息并推动建立国家以及国际标准,在能耗双控,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评价,绿色信贷、市场协同、出口贸易等领域推广应用。
当前,我国正建立以绿证为唯一凭证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环境属性证明体系,而以欧盟为代表的多项绿色贸易规则在绿电消费减排认定方面更强调“付费方”与“使用方”的物理一致,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绿电绿证政策与国际有效衔接。严格意义上,除直供方式以外,无论任何类型的电力消费都无法确保电力供需双方“经济关系”与“物理关系”一致,当环境权益具备产权属性后,通过经济关系确认环境效益归属是更可行且科学的方式。绿电绿证政策设计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既要兼顾国际对接需求,更要考虑国内相关市场的衔接。有必要立足国家长远发展需要,通过持续多渠道呼吁、加强国际对话、推动国际标准制定等方式逐步提升我国绿证的国际认可度,以绿证作为我国可再生能源环境属性的唯一凭证进行国际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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