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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金融支持实现碳中和目标的机制
2021-07-12 14:38:24 来源:中国金融家 作者: 【 】 浏览:0次 评论:0

  2020年9月22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联合国大会向全世界作出庄严承诺,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020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则进一步明确将“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作为2021年的八项重点任务之一。

  碳中和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我们现在需要通过绿色金融努力推进的,是让大自然生态经济系统转向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纠正传统工业革命以来排放远远大于吸收的不正常状态,使其恢复为碳中和排放和吸收平衡的常态。

  绿色金融三大功能推动碳中和实现

  绿色金融通过资源优化配置、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三大功能推动碳中和发展,其中,价格发现是核心。

  在亚当·斯密的市场定价模型中,价格这个看不见的手,可以通过交易引导资源实现资源配置。但是,亚当·斯密这一市场完美定价的模型,是以信息完全对称,供给者和需求者都可以获得充分信息并有充分表达自己购买意愿和出售意愿的途径和场景为假设前提,就像大型拍卖现场,所有的买者和卖者都有充分报价和出价的自由,在这个基础上,均衡价格才能在买者和卖者的不断重复博弈中形成。

  但以实现碳中和为目标的碳环境容量交易市场,因为二氧化碳的全球弥漫性,供给者和需求者是在全球分布的。例如,非洲热带雨林吸纳的二氧化碳,对美国和欧洲排放的二氧化碳同样具有中和作用。二氧化碳的全球弥漫性特征,要求碳环境容量交易市场必须是大范围、全球性的,需要充分体现全球碳环境容量需求者和供给者的信息,才能真正实现碳环境容量的定价。小范围的市场,因为二氧化碳长途传输全球弥漫的特征,无法解决交易产品收益边界不清的问题。定价是通过市场完成成本收益的产权转移,收益边界不清晰,外部性特征强烈,市场定价就会扭曲。

  碳金融是在碳交易之上更高层级的交易,是运用其跨区域跨时空资源配置等优势特征,在全球范围搜寻和帮助需求者供给者表达其价格诉求,形成重复博弈的通道,从而帮助形成均衡价格。二氧化碳全球传输和弥漫的特性,决定了碳市场定价机制必须要在金融支持下才能完成。

  例如京都议定书下的全球碳市场,建立了旨在减排温室气体的三个灵活的产权交易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排放贸易是指一个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的减排义务的指标,以贸易方式转让给另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并同时从允许排放限额(AAU)上扣减相应的转让额度。AAU是附件一国家根据其在《京都议定书》中的减排承诺,可以得到的碳排放配额,每个分配数量单位等于1吨二氧化碳的量。联合履行机制(JI)是指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级的合作,其所实现的减排单位(ERU)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同时在转让方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额度。清洁发展机制(CDM)是指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在议定书下的减排承诺。

  联合国希望通过三大碳产权交易机制,使全球碳信用供给者和需求者都可以表达其供给和需求意愿,并获得报价机会。但是,空间和时间的巨大跨度使这种定价机制在最初很难发挥作用,例如,欧洲各国即使有购买碳信用的需求,但他们不知道在发达国家有哪些碳信用项目供给,这些供给者的出价意愿是什么。而发展中国家,大部分项目业主甚至不知道自己的项目具有产生碳信用的能力。供给方和需求方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欧洲各大型企业需求方不断抬高碳信用价格却仍然无法购买碳信用,发展中国家有大量碳信用项目却没有在碳交易市场表达供给意愿,碳交易和碳信用定价处于停滞状态。

  绿色金融运用其跨区域交易的功能,可最大范围地发现需求方和供给方,帮助他们表达出价诉求,引导他们建立反复博弈的讨价还价机制,碳交易市场才实现了多样化、差异化和规模化,从而形成均衡价格。

  绿色金融还在碳信用定价机制中发挥着稳定均衡价格,防止碳交易市场崩溃的功能。例如,欧盟建立了欧盟碳交易系统(EU-ETS),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引发全球经济下滑,欧洲也深陷其中。欧洲经济严重下滑,导致几乎所有欧盟下属的国家碳配额都过剩,碳市场上只有卖家没有买家,碳信用价格已经下滑到0.01欧元,接近于0欧元。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的跨期资源配置和定价功能发挥了作用。由于2008年12月12日在欧盟首脑会议上通过了“气候行动和可再生能源一揽子计划”,其核心内容是“20-20-20”行动,即承诺到2020年将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20%,可再生能源在总能源消费中的比例提高到20%,将能源效率提高20%。基于预期而产生的金融,立即从这份计划中发现了碳信用在未来碳市场的价值,银行和碳基金入场购买大量碳信用,在碳市场当时几乎零需求的情况下将未来碳信用需求体现为现在的碳市场交易,重新构建了碳市场的供给需求平衡,使低迷到几乎崩溃的碳市场平稳发展。在绿色金融跨期定价功能的支持下,欧盟碳市场的价格由2008年的0.01欧元上升到2009年的15欧元均衡价格上下浮动。

  《京都议定书》下碳市场和欧盟碳市场的碳价格变动历史,充分验证了绿色金融的跨期跨区域价格发现功能,对规模范围巨大的碳交易市场均衡价格的发现和稳定至关重要。

  绿色金融还发挥着风险管理和规避的功能,平衡绿色产业发展的气候风险。例如,气候衍生产品的出现,帮助很多深受气候变化影响的行业进行适应性风险防范。例如气候变化导致极端气候的频繁化,导致基于大数原理的气候保险难以运行,此时,气候变化衍生产品应运而生。不同行业对极端气候的经济反应是不一样的,例如,雨水过多,会影响陆路运输,却会推进水路运输。因此陆路运输和水路运输就可以形成以气候变化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产品。由于气候异常导致人们对未来气候的不确定性加大,给经济实体运行带来很大损失。气候衍生产品通过将气候风险在不同行业对冲,为绿色产业发展规避和管理风险保驾护航。

  绿色金融通过发现碳环境容量价格,对冲和分散气候风险等,引导社会资源向低碳绿色项目倾斜,推动着碳中和的实现。因为绿色金融具有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如果制度和路径选择设计的合适,绿色金融就可以将碳中和转化为经济增长的动力。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碳基金、银行等金融机构密切参与下,至2012年第二阶段截止时,碳排放总量相较1980年减少19%,而经济总量增幅达45%。同时,碳交易市场和碳金融也激发了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极大刺激了欧洲绿色金融的发展。

  央行绿色金融系列政策为金融支持碳中和实现奠定了基础

  绿色金融是以金融手段供给环境公共物品,特别是碳中和,具有全球外部性特征,因此,财政的支持和对市场的激励是必须的。欧洲和美国都采取的是财政贴息的政策,但我国绿色金融主要是依托央行政策工具的激励。

  2016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出台了一系列绿色金融政策,推动了绿色金融制度体系建设。这些制度政策主要包括: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第一次系统性地提出了绿色金融的定义、激励机制、披露要求和绿色金融产品发展规划和风险监控措施等,成为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人民银行在开展2017年第三季度宏观审慎评估(MPA)时,将绿色金融作为一项评估指标,纳入“信贷政策执行情况”项下进行评估。而且从2018年起将优先接受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贷款、绿色贷款,作为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和常备借贷便利的担保品。这些都说明货币政策支持绿色信贷实质性的激励措施的出台。2018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建立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18]10号)。《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在自评估具备数据质量管理机制或数据准确可靠的基础上按季度提交报数申请,经人民银行确认后按要求报送绿色贷款专项统计数据。引导金融机构加强绿色信贷基础统计能力。2018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方案(试行)》(简称《方案》)。该《方案》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基础参照。2018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指出未来人民银行将继续完善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监督管理,重点核查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募集资金投向绿色项目的真实性和进度、绿色项目的筛选和决策程序的合规性以及环境效益的实现情况等。央行还同时发布了《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应重点说明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制定了信息披露报告模板。

  这些制度体系,都是针对绿色信贷提出的,对绿色金融债的推动。也是为了解决绿色信贷中期限错配问题,并帮助银行为降低绿色信贷利率创造条件。这些专门针对绿色信贷推进的政策体系,主要运用了央行三大政策工具:一是将绿色金融指标体系纳入银行的宏观审慎评估,二是通过绿色金融债单列科目审批来激励绿色金融债的发行,三是发挥再贷款引导扩大绿色信贷的激励作用。这三大政策的激励作用,已经在绿色金融市场充分显现出来。截至2020年末,中国绿色贷款余额约12万亿元,存量规模世界第一;绿色债券存量超过8000亿元,居世界第二。绿色信贷资金占绿色金融总资金的95%以上,充分体现了央行对绿色信贷激励政策的政策绩效。这为绿色金融支持碳中和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和市场基础。

  完善我国绿色金融支持碳中和的政策建议

  一是制定以碳中和为目标的绿色金融标准。目前我国绿色金融支持碳中和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实现绿色资金和绿色金融工具与碳中和的精准对接。制定公开透明的以碳中和为目标的绿色金融标准是绿色资金和碳中和项目精准对接的基础。只有绿色金融标准是公开透明的,才能使社会各界可以监督绿色资金的流向,消除绿色金融市场中的暗箱操作和寻租行为,从而使绿色资金真正投入到碳中和项目中。

  二是在绿色信贷中建立绿色项目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在绿色金融标准公开透明的情况下,如果绿色项目的环境信息没有公开,就仍然无法杜绝绿色金融市场发展中的寻租行为,因此应该推动绿色信贷项目的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目前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一般是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即使是银行环境信息披露,也主要是银行自身运营中的碳排放信息和环境信息披露,例如无纸化运作等。金融机构本身运营的低碳化固然重要,但银行在碳中和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是运用其对金融资源的配置功能,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到绿色低碳项目中,因此,银行绿色信贷项目的碳排放信息核算和披露更为重要。

  三是出台更多的支持碳中和的专项政策工具。从2016年至今,五年的绿色金融探索,央行政策工具在绿色金融推进中发挥的巨大激励作用,说明了央行政策工具对绿色金融市场推动激励的有效性。碳中和意味着整个能源、工业、消费等领域绿色低碳技术、项目和产业机构的重组,会对绿色金融产生更加强烈的需求,所以需出台更加完善和多样化的政策工具,以解决碳中和项目对更低利率的绿色资金、更好的风险管理的需求,并增加绿色金融资金的总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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