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6日上午9点30开始,首批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发电行业的2162家企业,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上,采取协议转让(包括挂牌协议和大宗协议)、单向竞价或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在法定时段内对各自碳排放配额CEA进行市场交易,这就是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当前的基本运作方式。首批参与碳排权交易的企业,其排放总量超过40亿吨二氧化碳,意味着中国的碳排权交易市场将成为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场。分析其运转逻辑与特征可知,当前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市场的属性还不够完备,金融属性尤其欠缺。对比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可以简单研判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大致趋势。
一、中国碳交易市场处于起步阶段,金融属性严格受限
首先,参与运作的企业主体目前限制在电力行业的2000多家企业,缺乏其他金融机构投资者。这一方面是因为电力行业企业积累的相关数据比较系统、完整,满足市场交易的相关要求;另一方面是因为碳交易市场初步运行,各方面未知因素较多,试水阶段有必要对参与主体实施特定的筛选;还因为参与运行的2000多家电力企业贡献了全国40%的二氧化碳排放,以其为基础运行碳交易市场对双碳目标至关重要。根据设计,随着碳市场的不断完善,后期将会逐步覆盖石油炼制、化工、有色金属加工、建筑材料、钢铁、纸浆和造纸以及航空等7个行业的大型企业。但钢铁和水泥等产品相对单一、高碳排放的行业尚未明确参与碳市场的时间表。
其次,交易手段严格受限。中国的碳市场目前只允许现货交易,与欧美碳市场上已经发展出的现货、期货多种交易手段并存的情况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完善空间。
再次,碳交易的定价体系比较受限。除了市场上交易价格受到交易所设定的涨跌幅比例限定外,在基准定价方面,配额的产生是以各企业减少的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量为前提。政府部门在企业定期提供的排放量和经济生产数据基础上根据实际产量免费分配碳排放额度。企业单位排放越少,富余配额越多,就越有能力在碳交易市场上转让配额,实现对单位排放降低的市场补贴。基于此,也可认为中国的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根本目标是减少单位产出的碳排量,而非直接追求总碳排量的减少。这与中国经济社会对能源总需求的不断攀升紧密相关,也是目前国际社会诟病中国碳排权交易体系的一个重要原因。概言之,持批评意见的人认为,基于效率的碳减排,并不能有效满足总量碳排放的减少。
此外,在碳市场的金融创新方面,目前仍处于酝酿与探索阶段,影响力还比较小。过去一直推行的碳金融试点工作,由于缺乏机构投资者和多元化金融产品的参与,而被认为“不能真正体现碳配额的市场价值”。试点中探索的一些金融产品,例如北京的行业排放控制因子,广东、上海、深圳的拍卖价格储备机制等,均未被纳入目前全国碳交易的体系之中。
因此,交易主体的严格受限、交易手段的单一、定价机制的单一等特殊性,决定了中国目前的碳交易市场体系金融属性极其有限。在某种程度上,更像是一种对降低单位碳排放企业的市场化补贴机制。
二、对比国际碳交易市场,中国碳交易市场的金融属性必将会越来越突出
国际上,目前欧洲碳交易市场运行机制相对完善,国际影响较大,走在行业的前列。对比中国碳市场,欧洲碳市场有几个突出特点:一是减排覆盖范围逐步拓展。首个履约周期纳入了电力与能源密集型工业(石油冶炼业、钢铁行业、水泥行业、玻璃行业等),此后,航空行业,道路运输和建筑业、海运行业等随后依次被纳入,覆盖范围不断拓展。二是碳排量的配额分配方式动态调整,市场化交易比例不断上升。欧盟碳市场最初约95%的配额为免费发放,后来逐渐下降至90%左右;交易方式上,除了供求双方通过碳市场自动成交外,拍卖占比逐年上升,从最初的不足5%升至目前的40%,成为最主要的碳配额分配方式。三是建立了严厉的违约惩罚机制。欧盟针对碳排放违约的企业,做出的处罚不断加大,罚款额从最初占配额比重的70%上升至目前的150%。四是充分保障市场在碳价格调整和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欧盟碳价格主要受供需影响,政府较少直接干预。针对由于需求的异常波动如金融危机、新冠疫情影响等导致的碳价格大幅跳水现象,欧盟一方面通过削减碳配额、延迟碳交易等技术性手段提振市场信心,另一方面创建了市场稳定储备机制(MSR),向需求方传递出配额递减与稀缺的信号,对微观企业参与碳交易形成倒逼,同时制造出碳价上涨的预期。五是交易主体与金融手段异常丰富。参与欧洲碳市场的交易主体,除了相关行业的企业外,专业投资机构、基金公司等,均可参与交易。在交易手段方面,除了企业间直接交易、拍卖交易外,还允许专业机构开展碳期货交易、碳融资业务等。根据欧盟发布的《欧洲绿色协议投资计划》,未来10年内将动员至少1万亿欧元的可持续投资进入碳中和和绿色经济领域。对标欧洲碳市场,中国的碳市场显然在市场化和金融化方面还存在长足的发展空间。
三、预测未来中国碳市场发展的3个趋势
一是在扩大行业覆盖的同时有选择地扩大参与主体,符合一定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金融机构将会被允许进入。考虑到绿色低碳经济已经成为国际合作和博弈的重要场域,我国或许会在碳市场的对外开放方面超出预期,首先是已经纳入碳交易市场的行业中的外资企业,其次是著名的跨国碳服务机构、绿色基金等,将会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被允许参与碳市场交易。二是碳市场价格体系将会不断得到完善,但将表现为市场调节为主、政府调控为辅的特征,基本不会实现完全市场化、自由化。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现代碳交易市场体系,包括充分发挥市场对碳价格的发现机制,仍将是未来一段时间内学界、业界和政府需要大力探索的内容。三是围绕碳产品、业务、服务的金融化产品会逐渐增多,但出于脱虚向实的考虑,势必会有较多的发展限制。绿色债券、基金、碳资产托管、碳信贷等业务均将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但制度、监管、人才、观念方面的不足,将成为重要的制约因素。风险防控显得尤其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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