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上线,我国七大试点省市分散交易的格局从此改观。与普通的商品交易不同,碳排放权交易是政府强制性减排制度与市场化交易机制相结合的创新性产物,因此更需要政府和市场“两只手”配合,促进我国实现“双碳”目标、经济增长、物价稳定、节能减排技术发展等多重目标。
碳排放权价格信号是企业决策重要因素
对减排企业而言,当预计碳排放量超出碳排放配额时,解决途径主要有四个:一是通过自行限制产量实现减排,这一方式会带来较大的经济代价,微观上企业利润会减少,宏观上经济增长速度会放缓,还要承受因商品供给不足带来的通胀压力。二是向配额有结余的企业购买碳排放权,改变配额的使用主体,形成强制减排企业间的补偿机制,此时交易双方总碳排量等于碳排放配额总量。三是自行研发或购置节能减排技术或使用清洁能源,这会直接带来减排效果,加快实现“碳达峰”,且对经济影响小。从长远来看,这是实现“双碳”目标的根本性途径。四是购买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省级碳普惠核证减碳量(PHCER)等碳抵消项目减排量,实现碳排放量与碳抵消量对冲,形成碳排放与碳抵消企业间的补偿机制,有助于实现“碳中和”。这四种途径之间具有一定的替代关系,碳排放权价格变化,会改变四种途径上的成本关系,碳排放权价格越高,对于刺激企业研发或购置节能减排技术或使用清洁能源、购买碳抵消项目等越有利。由此可见,碳排放权价格信号是企业决策的重要因素,直接关系“双碳”目标的实现方式、途径和效果。
但碳排放权的价格信号也存在局限性或特殊性,一是节能减排等技术创新是一个长期过程,周期长、成本高、不确定性大,而碳排放权价格信号是短暂而波动的,受市场规模、交易制度等原因影响,信号可能存在“失灵”,扭曲资源配置。二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政府强制性减排管制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产物,其价格信号不可避免地受相关政策法规等行政性因素影响。因此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实施过程的规范性等直接关系到碳排放价格形成的合理性。
从五方面着手完善
在此背景下,政府和市场这“两只手”需要更密切地配合和协调,平衡“双碳”目标和经济稳定发展、节能减排技术创新等多重目标关系。需要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是在“双碳”目标要求下,每年的碳排放配额增速将逐步放缓甚至会出现配额减少,这意味着富裕的可用于转让的配额量将趋紧,若其他条件不变,碳排放权的价格将呈上升趋势。但碳排放权的单边上升预期蕴含较大的市场风险,企业减排成本过高,对经济稳健增长、物价稳定是不利的。二是碳排放权期货市场提供的远期价格信号,可以规避现货信号的缺陷,引导资源有效配置,但单边市预期容易被高杠杆的期货市场放大,甚至可能出现“多逼空”的风险。
因此,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可在以下方面继续进行完善:一是从法律法规方面,严格规范政策制定与实施行为。二是需要从碳排放权市场的供给侧着手,在配额交易之外,增加碳抵消项目入市的规模,提高可用于碳抵消的比重,增加碳排放权的供给量,避免形成单边市。目前从各地试点情况看,通常规定使用CCER碳抵消的比重不能超过初始配额的5%至10%。且CCER项目的核查政策缺少连续性和稳定性,核查能力供给不足、核查标准化程度不够。三是增大对节能减排、清洁能源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提高减排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实现自行减排的意愿,这也会客观上减少对碳减排权的需求,避免价格快速上涨。四是除了现有的规模大的电力等重点行业以外,应尽可能地将更多企业、行业纳入强制性减排范畴,以保证减排责任与义务的全社会共同承担,加快“双碳”目标实现。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市场规模,提高配额的盈余调节能力,缓解碳排放配额增速放缓甚至减少的趋势。五是在参与主体上,除强制碳减排企业、碳抵消企业参与之外,可以逐步实现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允许银行、基金等金融机构等加入,增加市场流动性,促进有效的价格形成。在此基础上开展更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碳排放期货交易,有助于形成期现货市场良性的互动关系。五是除全国性市场之外,区域性的自愿碳减排交易市场也可以扮演补充性角色,依靠更为市场化的手段使企业甚至个人自发性纳入碳减排行列中,加速“双碳”目标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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