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本市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加快补齐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短板弱项,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到2030年,基本建立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环境基础设施体系。
2025年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目标:
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新增污水处理能力95万立方米/日,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网35公里(不包括随新建改建市政道路工程同步铺设的污水管网),新建再生水管道24公里,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0%以上,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7%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7%以上。(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
生活垃圾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能力、城镇生活垃圾焚烧规划处理能力均达到18550吨/日左右(根据生活垃圾实际处理需求和设施建设评估情况,分期组织实施,视情启动建设)。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左右,城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焚烧无害化处理。(市城市管理委负责)
固体废物处置。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能力显著提升,利用规模不断扩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8%以上,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0%,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8%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农业农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基本补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充分保障,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继续保持医疗废物全部无害化处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加快补齐能力短板
(一)健全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推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建立城镇排水管网定期排查检测制度,压实各区排水监管职责,加大污水管网排查力度。推动老旧排水管网修复更新,改建修复体院北道、环湖中路、中环线(围堤道段)、西园道4条道路的污水管道,逐步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持续推进排水管网混错接改造,改造2000余处混接串接点,进一步减少市政污水管网混错接问题。统筹优化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和规模,新建扩建津沽、张贵庄、北部新区等主城区污水处理厂,新建扩建宝坻潮新、宁河城区、滨海新区中塘等远郊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实现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全覆盖。因地制宜开展全市合流制排水系统改造,通过截流调蓄、棚户区拆迁等措施,逐步实现雨污分流,削减雨水排水口溢流污染。加快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适时启动津沽、张贵庄等再生水厂扩建工程,新建再生水利用节点工程。(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专栏1 污水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行动
污水管网改造工程。“十四五”时期,实施老旧污水管网提升改造,修复改建体院北道、环湖中路、中环线(围堤道段)、西园道4条道路的污水管道9公里。持续推进管网混错接改造工程,改造2000余处混接串接点,其中中心城区占比95%以上。因地制宜开展合流制排水系统改造工程,滨海新区新建港滨路雨水泵站,设计流量22立方米/秒;津南区改造合流制管道2处,共计3.5公里;宁河区改造合流制片区11处,共计1.68平方公里;静海区实施桃园路、泰山道排水改造工程,改造合流制管网1.04公里;启动纪庄子合流制调蓄池,规模10万立方米。(市水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十四五”时期,新建扩建津沽、张贵庄、北部新区等主城区污水处理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83万吨/日,实现污水处理有余量;新建扩建宝坻潮新、宁河城区、滨海新区中塘等远郊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2万吨/日,基本补齐城市污水处理短板。(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再生水利用节点工程。以连接断头再生水管道为突破点,新建24公里再生水管道,完善中心城区再生水管网。对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园区企业实施水源转换工程,推动重点企业实施污水回用工程。依托水系连通工程,打通再生水利用输水河道相关节点,扩大再生水利用范围和水量。(市水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逐步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能力。加强属地管理,形成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联动机制,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合理布局、规范配置住宅小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箱房、桶站等,因地制宜推行“撤桶并点建箱房”,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立健全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相衔接的运输体系,实现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有效分开,确保有害垃圾单独收集运输,减少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科学预估全市生活垃圾产出量,按适度超前原则,稳步推进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加快补齐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短板,新建滨海新区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增强厨余垃圾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加强可回收物回收、分拣、处置设施建设,推动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收集运输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相结合,提高可回收物再生利用和资源化水平。(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专栏2 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行动
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系统。更新住宅小区老旧、破损、脏污、标志标识不规范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满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需求。坚持“简易、实用、便民”原则,推进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升级改造,优先对基础差、年限久、投诉多的站点进行规范设置,鼓励设置垃圾分类智能化设备。(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健全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系统。加强生活垃圾产生单位与清运单位之间的无缝衔接,防止生活垃圾“先分后混、混装混运”。按照运距合理、布局均衡的原则,统筹规划布局垃圾转运站,提高分类转运效率。逐步提升改造既有各类垃圾转运站,更新设备,提标站房,加强监管。(市城市管理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完善厨余垃圾收运处理体系。新建滨海新区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处理能力630吨/日(根据厨余垃圾实际处理需求和设施建设评估情况,分期组织实施,视情启动建设),基本满足全市厨余垃圾处理需求。督促餐饮企业、食堂等厨余垃圾产生单位严格落实垃圾处理要求,做好厨余垃圾分类、存放,与有资质的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协议,落实餐饮单位厨余垃圾定点清运主体责任。做好专业运输车辆配备,满足厨余垃圾单独运输需求,做到“应分尽分、应收尽收”。(市城市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与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到2023年底,每个街道、乡镇至少设立1处与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收集、运输相衔接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两网衔接网点”),采取固定加流动、智能回收箱等方式,建立符合区域实际的两网衔接工作机制,提高生活源再生资源回收水平。(市商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持续推进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实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提质增效工程,推进工业园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提升处置及综合利用能力。推动环城四区、外围五区及滨海新区建筑垃圾消纳厂和资源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建筑垃圾堆存、中转和资源化利用场所建设和运营管理,规范建筑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促进建筑垃圾精细化分类及资源化利用。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产品质量,鼓励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及制品在建筑工程和道路工程中的应用。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进行绿色化、现代化提升,推动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健全区域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推进废钢铁、废有色金属、报废机动车、退役光伏组件和风电机组叶片、废旧家电、废旧电池、废旧轮胎、废旧木制品、废旧纺织品、废塑料、废纸、废玻璃等废弃物分类利用和集中处置。积极推动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专栏3 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行动
工业园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提质增效。加快推进粉煤灰、钢渣、工业副产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培育骨干企业,鼓励先进技术、装备及高附加值产品开发和推广,积极打造“企业自循环—园区内循环—区域循环”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模式,力争实现新增工业固体废物能用尽用、存量工业固体废物有序减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建筑垃圾处理能力建设。针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不足的现状,谋划建设一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到2025年底,新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8座,总处理能力达到831万吨/年,持续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市城市管理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围绕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现状,研究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划,搭建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中转站、分拣加工中心为主要节点,以运用新技术、新方式为主要手段,以建立与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收集、运输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为方向,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标准化发展为依托,覆盖城乡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转型升级。(市商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建设。加快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统筹推进各项建设任务,创新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模式,选用先进技术装备,加强信息化管理,提升市场竞争力,完善综合利用产业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发展新模式。(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静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强化提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开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利用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评估及设施运行情况评估,科学制定并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优化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运系统,实现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全过程跟踪监管,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科学引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强化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按照国家统筹安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积极配合做好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基地建设,实现全国或华北区域共享处置能力。完善华北地区危险废物联防联控联治合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合作机制,强化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共享、联动执法和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医疗废物全覆盖收集体系,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为重大疫情、突发应急事件提供就地处置服务。加强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做好源头分类,严格执行转移联单,促进规范处置。(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专栏4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行动
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新建扩建一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项目,新增200吨/日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能力、30吨/日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能力,确保本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定期发布危险废物相关信息,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企业退出机制。鼓励成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自评标准体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努力打造国际一流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强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全面摸查本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情况,推进各区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建设。鼓励发展医疗废物移动处置设施和预处理设施,通过引进新技术、更新设备设施等措施,优化处置方式,补齐短板,对各类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处置。(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严格医疗废物源头管理。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医疗机构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等要求完善具体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清单,做好医疗废物分类登记工作。强化医疗废物源头称重,确保“不称重、不交接、不入库”,确保“称重多少、交接多少、出库多少”,进一步提高本市医疗废物管理规范化水平。(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着力构建一体化城镇环境基础设施
(五)推动环境基础设施体系统筹规划。加强规划引领,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优化环境基础设施选址,科学统筹布局本市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鼓励按照资源合理利用、污染物有效处置、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的原则,建设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多位一体”的综合处置基地,推广静脉产业园建设模式,加强园区(产业集聚区)产业循环链接,促进各类处理设施工艺设备共用、资源能源共享、环境污染共治、责任风险共担。加强城乡统筹,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推进有条件的地区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专栏5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
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对于未纳入2017至2020年规划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村庄,由各涉农区组织开展设施现状调查评估,按照厕所废水、洗浴废水、洗衣废水、厨房废水“四水”应收尽收的要求,制定改造提升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监督管理,确保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继续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依效付费评价。(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提升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村收集、镇运输、区处理”模式,逐步提升优化村庄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及运输设备,构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因地制宜选择分类处理模式,有序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市城市管理委、市农业农村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强化设施协同高效衔接。积极推动渗滤液与污水处理、市政污泥处置与垃圾焚烧、焚烧炉渣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焚烧飞灰与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废物与医疗废物处置等有效衔接,发挥环境基础设施协同处置功能,提升协同处置效果。鼓励生活垃圾焚烧厂在完成垃圾处理任务和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协同处置市政污泥、沼渣、浓缩液等废弃物,实现焚烧处理能力共用共享。对于具备纳管排放条件的地区或设施,探索在渗滤液经预处理后达到环保和纳管标准的前提下,开展达标渗滤液纳管排放。加快推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和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等沿海集中工业区的海水淡化工程建设,推动海水淡化水的规模化应用,强化实施海水淡化水统筹配置,促进海水淡化浓盐水综合利用。(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专栏6 海水淡化产业发展行动
持续拓展海水淡化水应用场景。大力推进海水淡化水“点对点”方式直供重点工业企业,将海水淡化水作为滨海新区、宁河区等补充水源,因地制宜推动符合相关标准的海水淡化水进入市政管网,逐步提高海水淡化水在水资源中的配置比例。(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宁河区人民政府、市水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海水淡化浓盐水综合利用。鼓励盐化工企业综合利用海水淡化浓盐水制盐、制碱和提取化学资源,鼓励海水淡化浓盐水化学资源利用技术研究开发,支持海水淡化浓盐水化学资源利用示范工程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推动智能绿色升级
(七)推进数字化融合。鼓励运营和监管模式创新,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和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数字化技术,建设集中统一的监测服务平台,推动城镇废弃物收集、贮存、交接、运输、处置等全过程智能升级,强化信息收集、共享、分析、评估及预警,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等纳入统一监管,逐步建立完善环境基础设施智能管理体系。分阶段推动医疗机构使用全国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将医疗废物管理纳入天津市危险废物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推进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提高医疗废物处置现代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基于现代感知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源监测全覆盖,推进与生态环境部监测信息联网。加大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功能定期排查力度,增强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专栏7 数字化融合行动
打造“智慧水务”。积极落实智慧水务建设规划,提高行业监管科技化水平和数字化融合。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在线监测全覆盖,建设农村污水处理站信息化监管平台,提高污泥转运数字化监管水平。结合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建设城市排水管网GIS系统,实现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市水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危险(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天津市危险废物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结合产废、运输、处置单位三要素,设计开发“危险(医疗)废物三段式全过程监管系统”,以分行业、分类型、分区域精准化管理为目标,实现危险(医疗)废物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等全过程监控和可追溯信息化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八)提升绿色底色。推广使用国家发布的工业节水、重大环保、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等先进工艺、设备和装备,采用先进节能低碳环保技术设备和工艺,推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综合运用工艺优化、技术改造、强化监管等措施,确保环境基础设施稳定达标排放、提升二次污染防治能力。加强城镇、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管,定期开展执法检查,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组织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厂专项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治污主体责任,规范处置危险废物。新建扩建一批污泥处置设施,依法加强污泥去向、用途和用量监管,提升本市污泥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水平。规范有序推动已关停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封场治理和生态修复,持续加强封场后的运行管理,加快提高焚烧飞灰、渗滤液、浓缩液、填埋气、沼渣、沼液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能力。加强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规范管理,提升再生资源利用设施水平,推动再生资源利用行业集约绿色发展。(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专栏8 绿色化升级行动
污泥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积极打造污泥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新建扩建津沽、张贵庄等一批污泥处置设施,到2025年底新增处置能力1400吨/年。加强污泥处置厂的运行监管,完善城镇污泥处置月调度机制,采取“四不两直”、委托第三方及专项执法检查等形式加大监管力度。(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鼓励采用“重金属稳定化+微波解毒加热+高温烧结+烟气净化+二次飞灰深度处理”等飞灰集成处理技术,促进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实现飞灰全资源化处置利用。(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提升建设运营市场化水平
(九)营造规范开放市场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健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市场化运行机制,营造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公正开放的市场环境。完善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市场秩序,避免恶性竞争,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和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信誉度良好、有社会责任感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环境治理与服务的投资、建设和运行。完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功能,更新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力度,组织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拓展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和应用。(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专栏9 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
更新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落实《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及时、准确、完整地归集各行业、领域、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定期更新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强化社会诚信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社会信用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深入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加强对环境污染治理企业的监督管理,推进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不断提升环境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效果,促进环境污染治理行业公平竞争、健康发展。创新环境污染治理模式,按照排污者付费、市场化运作、政府引导推动的原则,以园区(产业集聚区)为重点,推动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专业化污染治理,提升设施运行水平和污染治理效果。持续推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示范园区建设,推广成熟有效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专栏10 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建立环境污染治理企业监管评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天津市环境污染治理企业监管评估暂行办法,建立环境污染治理企业名单,从守法守规、治理成效、社会影响等方面开展监管评估并实施差异化激励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实施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工程。加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建设,补齐南港工业区危险废物、工业污水、含铅废料处理能力短板,重点推动南港工业区废料处理等一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程,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智慧环保等一批环境信息化第三方服务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一)探索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加快推进产业园区、大型集团企业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开展街道(乡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探索统一规划、统一治理的一体化服务模式,强化系统治理,实行按效付费,创新区域整体环境托管服务长效运营模式和监管机制。推动静海区生态修复治理与健康产业城市主动健康综合体项目建设,加快推进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试点工作。鼓励相关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垃圾发电、园林绿化、清洁能源利用、水利工程、污水处理等环保项目建设,打通业务沟通渠道,实现专业协同运营。(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专栏11 创新环境治理模式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项目试点建设。推行以生态环境为导向的开发模式,实施静海区生态修复治理与健康产业城市主动健康综合体项目,推进团泊湖滨湖湿地生态治理、京津冀主动健康总医院、主动健康科技创新产业园、主动健康田园综合体和主动健康生活先行区等工程建设。(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静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健全保障体系
(十二)加强科技支撑。加大科技创新服务力度,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完善科技人才培养机制,完善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激发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建立多元化科技创新投入机制。围绕固体废物处置、小型垃圾焚烧等领域技术短板,加大厨余垃圾、污泥、焚烧飞灰、渗滤液、磷石膏、锰渣、富集重金属废物处置利用等关键环境治理技术与装备自主创新研发,力争形成一批具有前沿性、引领性和实效性的关键核心技术和装备。完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机制,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政策,鼓励重点技术与装备创新转化和应用示范,促进环保产业技术与装备水平提高。(市科技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三)健全价格收费制度。兼顾公益性和市场化,坚持分类指导、精准施策,推行差别化收费,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有效落实污水、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价格政策,促进环境基础设施持续规范运营。有序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推广按照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等支付运营服务费。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逐步实现分类计价等差别化管理,推行非居民用户垃圾计量收费,探索居民用户按量收费,不断提高收缴率。结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成本和覆盖范围等实际情况,按照“多产生垃圾、多付费”的原则,鼓励医疗机构减少垃圾产生量,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四)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环境治理、环境服务、环保技术与装备有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本市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加强金融机构与相关企业、项目对接,加大对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和重点项目投融资支持力度。用好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工具,积极争取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融资支持。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落实《关于天津市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支持措施》,推动基础设施REITs试点建设。(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五)完善统计制度。加强统计能力建设,强化统计数据审核,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确保相关数据指标内容完整、层次清晰、权责明确、动态更新。充分运用现有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统计体系,加强统计管理和数据整合,强化统计数据运用和信息共享。对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时效性强的有关统计工作,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强化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推动。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政策联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有序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工作部署,明确目标责任,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七)强化要素保障。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要加强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谋划与储备,市发展改革委要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本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储备项目安排,并积极争取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坚持“资金、要素跟着项目走”,优先安排环境基础设施用地指标,加大资金多元投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办理项目前期手续,确保各项工程按时顺利落地。(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办、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八)做好评估总结。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要对照国家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评估标准体系,加强对本领域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评估总结,加快补齐能力短板,增强处置能力,提高运行效率。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组织协调,营造上下联动、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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