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广州市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下称《通告》)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通告》提出,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023年10月1日起,已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以下为原文
关于广州市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锅炉烟气排放管控,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我市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
二、执行时间
(一)新建锅炉。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在用锅炉。2023年10月1日起,已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要求
(一)本通告规定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项目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限值,即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如国家或地方新制(修)定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单严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限值的,按照更严格标准要求执行。
(二)在用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仍达不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四、本通告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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