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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新型经营主体之力,推进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
2024-12-10 14:23:12 来源:国家能源局 作者: 【 】 浏览:0次 评论:0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完善新能源消纳和调控政策措施”和“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改革部署,面对新形势新要求,亟须加快构建适应新型经营主体特性的体制机制,更好发挥新型经营主体提升系统灵活调节能力、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新能源消纳的重要作用。近期,国家能源局出台了《关于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功能定位,明确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化导向,为新型经营主体长期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
  一、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是加快建设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举措。当前,新型经营主体的技术特性、商业模式还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在电力市场起步阶段引入新型经营主体既是挑战更是机遇。
  一是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需要新型经营主体的创新探索。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持续推进,电力电量平衡方式、电网形态均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加快探索适应高比例新能源和海量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的市场机制和调度运行机制,不断提升电网对新能源的承载力。
  二是市场机制的持续完善有利于新型经营主体创新探索。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容量等市场机制的相继建立,使得电力商品价值由单一能量价值转向电能量、灵活调节能力、长期容量支撑等多维度价值体系,新型经营主体灵活调节能力的发挥也依赖电力市场提供精确的时空价格信号。
  二、新型经营主体要把握系统功能需求找准定位
  市场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市场的活力来源于各类经营主体的广泛参与。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要秉持技术中性原则,确保市场机制的通用性和公平性。在此基础上,《意见》主要开展了三方面创新:
  一是提出了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的分类方法,解决了当前新型经营主体类型众多、技术特性差异明显、概念之间边界模糊等问题,特别是对广泛关注的智能微电网给出了定性描述,通过具有自平衡能力、可并网或独立运行等技术特征科学界定了智能微电网的概念范围,并在《意见》中明确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均享有公平参与市场的权利。
  二是厘清了定义类似、功能相近的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意见》提出负荷聚合商是一类特殊的仅聚合可调节负荷的虚拟电厂,接入配电网的源网荷储项目在满足技术条件时也可视作智能微电网,上述概念的统一加强了不同政策间的统筹衔接,有利于新型经营主体的长期健康发展。
  三是对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的调节容量做出了原则性要求,5MW调节容量的限制既避免新型经营主体规模太小难以有效发挥调节作用,又兼顾了新型经营主体起步发展阶段的现实情况,在此基础上,《意见》还充分授权地方创新探索,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降低调节容量要求。
  三、坚持顶层设计与因地制宜相结合
  市场建设永远是进行时而不是完成时,电力市场建设的本质是以新质生产力塑造新型生产关系。新型经营主体的创新发展要在规则、政策的框架下稳妥有序开展。
  一是坚持公平参与市场、平等承担责任的政策导向。作为国家层面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顶层设计,《意见》明确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地位和参与市场的权利义务,也提出了提高中长期交易频次、实现现货市场全覆盖、建立健全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等原则性要求,从国家层面给予了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制度保障。
  二是坚持市场技术中立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的差异化探索。当前山西、山东、甘肃、广东等电力现货市场正式运行地区已对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设计了符合省情的市场机制。未来要在已有探索实践的基础上,鼓励更多地区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之初对新型经营主体入市进行一体化设计,重点处理好新型经营主体在市场申报、数据交互、调度运行、计量结算等方面的诉求,不断提升电力市场体系的完整性,并充分兼顾地方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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