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第三方治理坚持市场化运作,遵循“谁污染谁付费,专业化治理”原则,由排污者委托第三方治理机构进行治理。在第三方治理中,政府是生活污染治理、环境公用设施建设、区域生态环境修复等的责任主体;企业是工业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基于不同责任主体可以将第三方治理划分为“政+企”和“企+企”两种合作类型。
监管主体突出“全方位”,建立健全多元参与的监管体系
深化政府部门监管。政府部门要监管第三方治理机构,制定、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组织开展各项监督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第三方治理中的违法行为,引导第三方治理市场规范发展。
加强行业协会监管。行业协会应制定并执行行规行约和各类标准,对第三方治理的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等进行严格监督,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
加强排污企业监管。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在委托第三方治理机构开展污染治理时,要明确委托要求,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通过和第三方治理机构组建运营班组、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强化对第三方业务开展情况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一托了之”。
引导社会公众监管。为公众提供环保参与平台,定期披露相关环境信息。引导公众协助监管机构进行监管,补充政府监管力量的不足,积极参与对排污企业、第三方治理机构的监督,并合理、合法地将有关信息反馈给监管部门。
监管环节突出“全过程”,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事前制定合理的资质评价标准。对进入第三方治理市场的主体设定合理的资格条件,防止能力不足和资质不全的企业进入市场。对第三方治理机构的治污能力等相关条件进行综合评价与审查,并发布评价结果。政府组织建立第三方治理机构信息资料库,用于信息公开以及对第三方治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事中建立治理效果绩效考评标准。由第三方治理服务购买方建立基于绩效的奖励和处罚机制,根据考评标准设置绩效目标,实施目标考核,对于达标的机构予以适度奖励,对于治理效果不佳的扣罚委托费用。对于“政+企”合作模式项目,在资金使用方式上,逐步从补建设向补运营、从前补助向后奖励转变。由政府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对排污企业、第三方治理机构的监督。
事后由政府建立强有力的执法监管机制。对措施落实不到位、弄虚作假等项目主体,视情况对第三方治理服务购买方和第三方治理机构给予行政处罚和经济制裁。第三方治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吊销相关证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根据第三方治理机构综合评级结果分类处理。
监管保障突出“全要素”,建立健全多维度的监管保障体系
强化制度保障。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不同责任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加强对监管主体多元化的法治保障。针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涉及的不同领域,研究制定技术规范、指南和工作手册,从技术层面保障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推行。制定环境服务标准,形成可度量的付费依据,促进按环境治理效果付费。制定环境服务合同标准范本,明确委托事项、治理边界等事宜。建立第三方治理机构信用体系,强化诚信档案在环境管理中的应用。发挥税收政策的调控引导作用,激发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机构减排的内生动力。创新信贷服务,支持开展排污权等担保贷款业务。积极推进环境保护基金等环境金融服务试点。健全绿色保险制度,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协助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强化执行保障。适时适度差异化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排污浓度和总量双重控制。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增加监测执法人员数量,加强业务能力建设,提高实战水平。借助乡镇(街道)综合治理基层网格、各级河(湖)长等监督作用,及时有效发现第三方治理违法线索。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提高监管效率。加强项目风险防范,要求第三方治理机构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能够迅速处理污染事件。建立第三方治理机构应急库,如遇第三方机构因故不能处理污染物时,能快速便捷地找到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污机构。
强化市场保障。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和公正监管制度,加快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把“双随机”和问题导向相结合,认真抓好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第三方治理机构和排污企业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告知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推动第三方治理机构自觉守法。确定合理投资收益,完善价格调整机制。合理确定产品或服务价格,并定期发布执行价格信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避免市场逆向选择。实施综合评标制度,将服务能力与质量等列为招投标条件,避免低价低质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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