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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秋冬季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差异化管控方案
2022-01-14 13:34:38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 作者: 【 】 浏览:0次 评论:0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在全面落实国家、省、市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文件要求的同时,进一步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明确细化差异化管控措施,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环保绩效水平先进的企业,可以减少或免除应急减排措施,从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全行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以工业企业差异化生产管控为抓手,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突出对重点时段、重点行业的科学施策、精准调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切实增强差异化生产管控的精准性、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坚决避免“一刀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底线思维。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市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严格落实差异化管控方案,遭遇不利气象条件时,以全力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为目标,坚决落实减排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确保重污染过程“削峰降速”。
  (二)坚持分类分级管控。严格对全市工业企业实施分类分级管控,各行业以完成深度治理为基础,结合企业装备水平、能源消费水平、污染排放水平、深度治理水平、运输水平等因素,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推动行业污染防治水平整体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
  (三)实施精准管控。本方案管控企业仅为涉气企业,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
  (四)坚决避免“一刀切”。按照中央关于《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要求,认真研究,统筹推进,分类施策。稳妥安全应对电力供应紧张问题,推进有序用电精细化、精准化,在电力总量范围内允许企业或企业与企业进行合理调整。
  三、实施时间
  秋冬季期间(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底)。
  四、差异化管控措施
  为保障正常民生需求和社会运行,引导企业自觉提高治理和管理水平,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企业、重大工程项目等,可以按照有关要求纳入保障类清单,在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采取差异化减排措施。
  (一)高环保绩效工业企业。针对不同治理水平和排放强度的工业企业分类施策。在依法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基础上,减免绩效水平先进企业相应的减排措施。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技术指南要求。应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既让环保绩效水平高的企业享受政策红利,也让持续提标改造的企业看到希望,从而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保障类企业。对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保民生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同时要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
  (三)保障类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
  (四)小微涉气企业。视情减少对小微涉气企业的管控措施。小微涉气企业指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涉气排放工序采取相应措施;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五)生产工序不可中断企业。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企业,需要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能够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
  (六)迎峰度冬能源保供煤炭企业。供暖期间,有关煤炭企业在封闭煤仓、筒仓、煤棚等设施不能满足保供所需煤炭储存需求的情况下,可以露天储煤,但要落实好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全部覆盖防风抑尘网、装卸时落实喷淋降尘措施;使用煤炭时,尽量优先取用封闭煤仓的储煤,减少取用露天堆放的储煤,最大限度减少频繁取煤造成的扬尘污染。
  (七)新能源和高排放标准移动源。全市范围内各类新能源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予以豁免。承担民生保障、特殊需求产品及急救、抢险的车辆予以豁免。
  (八)助企攀登重点服务企业。实施高环保绩效企业打造工程,对助企攀登重点服务企业、双80重点企业、亩产效益评价AB类企业和列入工信部绿色工厂等企业,针对其中纳入39个重点行业序列的企业,开展全方位帮扶指导。建立助企攀登企业台帐,对标《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和《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A/B级、引领性标准,通过排查梳理企业分布情况、交通运输条件、生产工艺装备、原燃料条件、污染治理设施配置、环境监测和管理、排放标准、监管执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等基本情况,识别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短板和差距。对电量、现场、台帐、污染治理设施、运输等方面进行全面把脉,对企业全过程控制环节进行精细化现场帮扶,在诊断评估基础上形成治理提升方案,提出各工序废气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和环境管理最佳可行性提标改造方案,让企业在提标治理、技术改进等方面少走弯路,打造一批A级、B级、引领性企业,助力更多企业提高环保绩效水平,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九)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全面落实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建立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严格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依法依规将环境违法企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强化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实现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结合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实施常态化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优先将治污水平高、环境管理规范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细化明确清单编制、审定公开、报备调整等要求,对清单内企业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加大正向激励力度,鼓励多部门联合激励。
  (十)轻微违法减免处罚。属于济宁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规定的14项轻微违法行为及5项一般违法行为,符合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法定适用条件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行政处罚。
  (十一)科学优化执法监管频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数量、检查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等,合理确定一般监管对象、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的随机抽查频次。在安排随机抽查工作时,可按季或月针对不同类别监管对象设置不同的随机抽查比例。对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管对象,可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对环境管理水平高、信用较好、环境风险较低的企业,可适当减少抽查频次。在随机抽查工作中,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确保抽查质量,避免重复检查。原则上,上级部门可从下级部门当年度已抽查的被检查对象中,再次进行抽查检查;下级部门在抽取被检查对象时,同一年度中已由上级抽查且未发现生态环境问题的,可在随机抽查时予以排除。
  (十二)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以国家、省最新规定为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本地秋冬季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差异化管控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把重点行业差异化管控工作摆在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的突出位置,落实到企业、生产线和生产设备,对列入管控的企业逐一明确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差异化管控工作扎实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名单、保障类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名单等清单确定后,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直主管部门备案。
  (二)强化执法监管。按照全省“三个坚决”行动要求,持续保持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产业布局规划、装备技术水平落后、治理达标无望企业的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坚决淘汰落后产能,通过强化执法破解“劣币驱逐良币”问题,不断净化市场环境,为环保绩效水平高的优秀企业腾出市场空间。持续强化“散乱污”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对已完成清理整治的单位组织开展“回头看”,巩固整治效果,防止已取缔的涉污“散乱污”企业反弹。
  (三)加大资金支持。坚持以解决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导向,以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包括源头替代、末端治理、无组织排放治理等为重点,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扶持一批技术路线科学、环境效益良好,主体工艺成熟、高效、适用的项目,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工业污染治理以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包括炉窑淘汰、清洁能源替代、末端治理等)、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包括源头替代、末端治理、无组织排放治理、“绿岛”项目建设等)等为重点。能力建设以监测能力建设(包括环境空气VOCs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控监测,港口、铁路货场等重要交通枢纽及主要交通干道空气质量监测等)、监管能力建设(包括秸秆禁烧管控、移动源监测执法设备、VOCs执法设备等)、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能力建设等为重点。
  (四)严肃工作纪律。严格保障类企业审核程序,对于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需纳入保障类的,应当严格控制数量。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如保障类企业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保障类工程未做到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移出保障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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